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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 :王明珠,女,汉族,70年生,联系地址:江苏省, 南通市,新华2村4号502室,电话:13901485846 身份证号:320623197004264702 被申请人:如东县人民法院、如东县公安局、如东大饭店,如东县掘港镇。 请求事项: 申请贵院依法调取申请人因赔偿义务机关强制限制王明珠人身自由7日的全部影像紀錄,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在2017年10月16日,如东县人民法院以王明珠到北京上访为由,为王明珠购买了从北京至南通的飞机票,王明珠到达南通飞机场后,由赔偿义务机关其王海明、桑乃霞法警将王明珠接到如东县如东饭店住1027房间。 2017年10月19日16时许,王明珠从如东饭店被通知到如东县人民法院2楼信访接待商谈顾薛慈法官涉嫌私吞案件执行款2万元并销毁案卷材料发生的信访问题。 2017年10月19日17时许,如东县公安局其刑警以王明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为由,将王明珠从如东县人民法院强制押送到了如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审讯到2017年10月20日凌晨4时左右,由如东县人民法院法警在如东县公安局审訓室的门房安检室、对申请人推、搡、抢、加强制强制抢走王明珠的身份证、手机三部、平板电脑一台等物品,将王明珠强制押送到了如东饭店1027号房间非法拘禁至2017年10月25日15时50分、顾薛慈非法要求申请人抄写了金额为5万元的收条1张、 强制要求申请人抄写了不在举报顾薛慈贪污、侵占、销毁证据案件彻底结束的承诺等等、非法释放。在此期间,如东县法院法警24小时轮流值班看押申请人、每班六人,申请人的床在中间、两边是一边一个看守着申请人。 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依法调取、被申请单位在2017年10月19日晚上17点至2017年10月20日凌晨4点45分之间如东县公安局、审訓室的门房安检室的全部影像紀錄;2017年10月24日晚上18点至2017年10月25日凌晨3点之间如东县公安局、审訓室的门房安检室的全部影像紀錄; 2、请求贵院依法调取,如东大饭店1027房间,2017年10月19日下午15点到2017年10月25日下午16点之间的全部影像紀錄; 3、请求贵院依法调取、2017年10月16日到2017年10月25日之间申请人在如东大饭店的费用清单。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单位、申请调取均被拒绝。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15、16、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法庭正常司法公正的审理,特请求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以上证据。 此 致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明珠 201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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