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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申诉状 (王明珠请求纠错的申请) 控告申诉人:王明珠,女,70年生,联系地址: 南通市港闸区新华二村四号楼502室,电话:13901485846,身份证号:320623197004264702。 被控告人:郁娟,女,汉族,职业: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判法官。 被控告人:黄卫,男,汉族,职业: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院长 控告请求:1、请求立案侦查被控告人枉法裁判渎职行为,根据调查事实和证据追究被控告人违纪责任,并将犯罪行为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严惩。 2、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撤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7)苏06委赔8号决定书及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7】苏0623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并裁定赔偿义务法院依法赔偿给申诉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16992元,诉讼和维权费用20万元和精神损失费50万元,总计请求赔偿1716992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7)苏06委赔8号决定书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本案申诉人知道涉案法官顾薛慈贪污截留执行款时间是2016年初申诉人和涉案法官顾薛慈微信记录(2016年6年1日),顾薛慈微信告知申诉人:1997年法院判决给付2万元执行款,被顾薛慈贪污截留侵占的事实,同时揭露了替申诉人还款了的欺诈谎言。国家赔偿申请时效应该根据该微信记录下来的信息时间点,计算国家赔偿申请2年时效。 另,根据河北案例聂树斌赔偿案,被执行日期为1995年4月27日,2005年王书金自认是聂树斌案凶手之后,聂树斌母亲开始上访及申诉。2014年复查,2016年6月8日决定再审,2016年11月30日判决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聂树斌请求国家赔偿时效是从2016年11月30日起计算2年。决不是2005年起计算2年,更不是1995年4月27日起计算2年。根据聂树斌赔偿案请求时效案例, 可见,本案国家赔偿时效日点是指申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人身权、财产权被侵犯、被非法侵害、被执行错误之日(2016年6月1日微信记录暴露顾薛慈谎称还款)起计算,而不是决不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时间日(1997年顾薛慈实施贪污截留侵占执行款日点)。 因此,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7)苏06委赔8号决定书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理应撤销。 二、赔偿义务法院作出的【2017】苏0623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应法律明显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法释〔201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法释〔2012〕1号)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赔偿义务法院未在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依法送达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也未公开听证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显然,【2017】苏0623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也违法、无效。 赔偿义务法院故意隐匿、销毁法律文书卷宗档案并未依法将执 行款转交赔偿请求人就是法院严重错误,法院是事实过错方,过错方就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及经济损失赔偿。顾薛慈是以法院名义执行划扣执行款,执行款应该交法院名下和保管,再由法院转交,但是顾薛慈却贪污了法院的执行款,是名副其实的贪污行为,不是截留行为。顾薛慈利用职权贪污行为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微信记录可以作为法定证据,赔偿请求人已经提供了有关顾薛慈贪污执行款的微信记录证据,铁证如山。赔偿义务法院怎敢以截留执行款没有证据为由拒绝赔偿! 显然,【2017】苏0623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驳回赔偿申请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应法律明显错误,理应撤销。 三、赔偿义务机关工作人员顾薛慈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贪污执行款本金2万元及19年孳息,诉讼维权和精神损失计1716992元 赔偿请求人在1997年起诉南通汽运实业集团总公司和南通汽运实业集团总公司如东总站,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立案审理判决并出具如东县人民法院(1997)东经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两被告给付赔偿请求人2万元人民币。赔偿请求人多次催促承办法官顾薛慈执行给付款2万元,因为赔偿请求人因为交通事故欠债急需用2万元钱还债,并维系家庭生存。由于承办法官顾薛慈故意推脱拖延,赔偿请求人无奈家破子散,被迫背井离乡外出躲债。赔偿请求人躲债19年,期间受尽艰辛磨难,终于在2015年经过打工和节俭积攒的钱回家乡偿还债务。在偿还债务过程中发现1997年如东县人民法院东经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给付的2万元人民币当年被赔偿义务机关工作人员顾薛慈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贪污侵占了,并非没有执行到位。赔偿请求人发现2万判决给付款被贪污后,及时找涉案贪污判决给付款法官顾薛慈联系并得到其本人的证实,同时,赔偿请求人也依法依规多次甚至天天向赔偿义务机关领导及上级有关领导反映和控告,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及其涉案人顾薛慈退还本金并赔偿19年间2万元孳息(截止2016年12月31日止,后续孳息另计),同时,诉讼和维权费用20万元和精神损失费50万元,合计请求赔偿1716992元人民币。至今未果,估依法向赔偿义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四、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其工作组织机构承担赔偿 赔偿请求人于2015年底向赔偿义务法院查询执行卷宗材料时, 被法院告知相关判决及执行卷宗材料丢失,无法查询。之后,赔偿请求人无意之间通过和赔偿义务法院承办法官顾薛慈微信聊天谈起1997年法院判决给付2万元案情时,承办法官顾薛慈无意间证实了其贪污侵占1997年赔偿义务法院判决给付赔偿请求人的2万元执行款的事实。顾薛慈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贪污的执行款及孳息以及给赔偿请求人造成的诉讼维权和精神损失,依法理应由顾薛慈所任职的工作法院承担赔偿。 五、被控告人故意包庇顾薛慈刑事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但是,如东县人民法院犯罪涉嫌人顾薛慈被多次向被控告人黄卫举报,黄卫不仅始终不予立案侦查,且给予极为轻微的行政警告行政处分,被控告人黄卫涉嫌包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渎职,并且,被控告人在国家赔偿审理案件中,对顾薛慈涉嫌犯罪行为视而不问、玩忽职守渎职不予以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严惩,严重涉嫌包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渎职犯罪。 综上,控告申诉人请求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依法提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并依法赔偿。 此 致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曹忠明院长 控告申诉人:王明珠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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