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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如东法院用平級調离岗位、來代替貪污犯罪 举报人:王明珠,女,汉族,70 年生,联系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新华2村4号502室,电话:13901485846 身份证号:320623197004264702 被举报人:如东县人民法院,顾薛慈,男,汉族,65年生,职业:现任如东县法院办公室主任。 江苏省如东县法院对顾薜慈实行平級調离岗位、來代替貪污我的赔偿款与銷毀证据的犯罪事实,顾薛慈贪污私吞王明珠的赔偿款一事件。2016年王明珠认为发现顾薛慈贪污私吞了全部赔偿款时、顾薛慈任如东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庭长,顾薛慈贪污腐败事件败露后、如东法院竟然对顾薜慈实行平級調离岗位、现任如东县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 作為一个執法用法的主审法官現又是庭長顾薜慈,一九九七年在王明珠起诉如東车站的賠償案中利用职权, 私吞我的賠償款 並且銷毀了这个案子的所有卷宗, 我王明珠最困难時期被顾薛慈私吞了我的賠償款两萬元 並且銷毀了证据。像顾这种违法行为 是否还能放在法院工作崗位?如东法法院竟然用平级调离岗位代替腐敗犯罪 2018年4月26日上午南通市监察委員会工号是16号的政府信訪接待人员,竟然說如东处理的事情南通不好干涉,說监察委只負責紀律問題,叫我上訪去,并吿知、他不接待我王明珠。如东县紀委監察委員會領导与犯罪嫌疑人顾薜慈狼狈为奸官官相互, 难道南通紀委監察沒有監督的责任吗?就让顾薛慈逍遙法外吗?如果沒有監督责任的話,请问我王明珠到那里申冤?像这种行为难道还不夠成开除党籍、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吗?? 如东法院欺下瞒上、用平級調离岗位、來代替貪污犯罪荒唐的笑话,平級調离岗位、來代替顾薛慈貪污执行款与销毁判决书、銷毀多个单位证据、的犯罪,请问这是哪一条法律规定的???平級調离岗位、对举报人实施非法拘禁,顾薛慈是被举报人、拿着举报人的举报材料、断章取义诬告举报人敲诈勒索,基层江苏省如东县顾薛慈疯狂到在举报人被非法拘禁期间、要求举报人抄写不再举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主任顾薛慈贪污、侵占执行款、槛用职权、渎职、销毁卷宗、销毁证据的贪污渎职犯罪行为的承诺书等等后、非法释放。 如东监察委员会竟然用对上述恶劣犯罪事情視而不見,如东监察委员会助纣为虐,天理难容。请问南通市监察委员会,国家颁布的监察法在南通是摆式吗?為了扭转前腐后继的局面恳請严查、严惩。 请问如东法院、如东县人大常委会、如东县纪委监察局、如东县人民检察院平級調离岗位来包庇没有争议事实存在的贪污、私吞、销毁证据、销毁判决书,哪一条法律允许对贪污、私吞、销毁证据实行平級調离岗位的??? (2016年6年1日),顾薛慈微信告知王明珠:1997年法院判决给付2万元执行款,被顾薛慈贪污截留侵占的事实,同时揭露了替王明珠还款了的欺诈谎言。顾薛慈告诉王明珠,顾薛慈帮王明珠把养狗的姓王的债主的债务已经还清,车站的钱没有够,顾薛慈自己还帖了一些、王姓债主已经死亡、叫王明珠不要去找了。微信中顾薜慈没有推翻王明珠基于与顾薜慈的电话交谈基础上进行的微信聊天,并且支持了王明珠的问话。事实是:如东县纪委已经核实过了,王明珠的这位王姓债主仍然活着,王明珠的债务没有任何人帮助还过.如东县纪委监察局的工作人员已经与顾薛慈口中已经死亡了的人见过面了、并且已经见证了王明珠的王姓债主并没有死亡的事实! 如东县法院以、在如东县汽车站没有查到顾薛慈在如东县汽车站拿过钱的证据为借口、故意包庇顾薛慈刑事犯罪行为,王明珠早在刚刚开始举报时就已经明确告知了如东县法院纪委、如东县纪委监察局、如东县检察院、如东县政法委如东县汽车站有关于王明珠的卷宗也已经被销毁。事实上:如东县汽车站当年也不止与王明珠一个人发生过合同纠纷,如东县只要去过如东县汽车站调查过的以上各职能部门全部在如东县汽车站看到过与王明珠当年同期其他人的判决书,唯独就是没有王明珠的卷宗、判决书。 2016年6月1日顾薛慈在与王明珠聊天的微信中、自己承认拿王明珠1997年的赔偿款,2016年7月18日王明珠应顾薛慈所约去到了顾薛慈的办公室,在此期间顾薛慈本人都已经很清楚的告诉王明珠、只要找不到卷宗这就是一起国家赔偿案件!2016年的7月21日顾薛慈委托刘春辉经过建设银行退赃46000人民币给王明珠;王明珠收到46000人民币以后马上联系顾薛慈、问这是什么钱?应顾薛慈所约2016年7月25日王明珠一行三个人去到了顾薛慈的办公室,其中有一位顾薛慈是认识的(后来顾薛慈本人还多次请这位朋友联系王明珠私下见面、全部被王明珠拒绝了)。王明珠一直要求顾薛慈说清楚这46000人民币是什么?到今天仍然没有得到回答???2016年7月25日下午16点33分时王明珠用手机向如东县人民检察院的王检察总长发出了举报信息,王明珠给王检察总长发的举报信息大约30分钟左右后、王明珠接到如东检察院的电话约王明珠26日上午去检察院,后来由于如东检察院压力太大、给我一分不予受理通知书、但是至今仍然在努力中。 就这样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没有争议的案件,为什么顾薛慈得不到法律的自裁???天理难容。法律的威严何在??? 此 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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