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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控告如东县法官顾薛慈贪污犯罪行为 控告人:王明珠,女,汉族,1970年生,联系地址: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新华2村4号楼502室, 联系电话:13901485846, 身份证号:320623197004264702. 被控告人:顾薛慈,男,汉族,65年生,职业:现任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 控告请求:请求贵部立案侦查被控告人97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执行款2万延续至今贪污侵占刑事犯罪行为,并责令被控告人退赔控告人直接经济损失416992元及上访经济损失10万元和精神损失费50万元,总计1016992元。 被控告人犯罪事实: 1、控告人于1997年1月31日在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起诉南通汽运集团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经过如东县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顾薛慈审理并裁定南通汽运集团总公司赔偿控告人经济损失2万元。 2、控告人经营承包客运生意,因事故意外,控告人欠下债务无法偿还。追债人吵闹追打,控告人无奈之举,外出打工还债。因为欠债担心债权人逼债追打,控告人未与家人和法官法院联系。直到2014年控告人经过打工挣钱返回老家偿还当年借款,才发现南通汽运集团总公司当年赔偿款2万元被主审法官顾薛慈贪污了,并且一直侵占至今。 3、2014年控告人在偿还借款过程中,发现被控告人97年贪污控告人2万元赔偿款,并侵占至今已达19年之久。控告人依法依规向如东县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反映,被控告人已经承认97年贪污赔偿执行款2万元及侵占至今的事实,并被控告人迫于压力2016年7月21日通过刘春辉律师返还4.6万元。但是被控告人为什么要返还4.6万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银行同期利息4倍19年之后本息也不应等于416992元。被控告人46000元是如何得来的结果?没有法律依据,控告人不服,无法接受。被控告人的贪污侵占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理应立案侦查严惩,至今相关部门无果。 控告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 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1、控告人97年起诉状,2、如东县人民法院开庭传票,3、如东县人民法院《(1997)东经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4、被控告人返还46000元部分执行赔偿款银行转账记录,5、被控告人与控告人微信谈话记录,6、19年同期银行利息4倍经济损失计算清单。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涉嫌贪污侵占执行款违法违纪行为,请求贵部立案侦查并予以严惩,并责令被控告人退赔控告人全额经济损失1016992元。 此 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监察委员会 控告人:王明珠 2017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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