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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信 举报人:女,汉族,70年生,联系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新华2村4号502室,电话:13901485846 身份证号:320623197004264702 被举报人:顾薛慈,男,汉族,65年生,职业:现任如东县法院办公室主任。 举报人请求:请求责令立案侦查被举报人贪污、侵占执行款、槛用职权、渎职、销毁卷宗、销毁证据的贪污渎职犯罪行为。 被举报人犯罪事实: 1、举报人1997年获得南通汽运集团总公司不止2万元的赔偿款,被当年的承办法官顾薛慈贪污了,并侵占至今。举报人因事故,欠下债务无法偿还。无奈外出打工。直到2014年举报人返回老家偿还当年债务,查知被举报人贪污及渎职行为。举报人依法向如东法院反映遭打击报复。被举报人迫于压力2016年7月21日通过刘春辉律师返还4.6万元。返还4.6万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被举报人贪污执行款败露后销毁卷宗,草草返还4.6万,以期达到逃避经济赔偿及追责,不仅举报人不服无法接受,法律也不允许。 2、本案举报人知道涉案法官顾薛慈贪污执行款时间是2016年初举报人和涉案法官顾薛慈微信记录(2016年6年1日),顾薛慈微信告知举报人:1997年法院判决给付2万元执行款,被顾薛慈贪污截留侵占的事实,同时揭露了替举报人还款了的欺诈谎言,如东县纪委已经与顾薛慈口中告知举报人已经死亡了的人面对面的交流过了。 3、王明珠在2016年刚刚开始举报时、就明确的说了顾薛慈已经把如东县汽车站、如东县人民法院两单位的证据全部销毁了;如东县法院、如东县汽车站与此案件有关的单位檔案已经被全部销毁了,事实上如东县公安局、如东县纪委、如东县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去如东县汽车站查找举报人的檔案时、全部看到了举报人同期其他人的判决书在完好的在檔案里、唯独没有举报人王明珠的判决书。如东法院一直以他们内部规定为借口来狡辩,请问顾薛慈什么职务可以如此享受所谓的内部规定啊???凭什么顾薛慈不能公开???谁在做顾薛慈的腐败犯罪的保护伞??? 4、如东法院竟然要求南通汽运集团、如东汽车站出据了一份证明頋薜慈没有拿王明珠赔偿款的书面证明,南通汽运集团、如东汽车站有关王明珠的书判决书及相关档案早已被顾薜慈销毁,请问这份证明的依据是什么? 5、被举报人多次非法拘禁举报人,在非法拘禁举报人期间要求举报人抄写顾薛慈准备好的承诺从此不在举报顾薛慈贪污、侵占、销毁证据的案件,抄写收条、收到顾薛慈五万元人民币的收条,抄写息诉罢访承诺书后非法释放,顾薛慈竟然用举报人的举报材料段章取义的诬吿举报人敲诈勒索,请问哪条法律允许顾薜慈如此行为的?被举报人为什么可以拿到举报人的举报材料? 6、被举报人故意将涉案卷宗销毁或藏匿,实属玩忽职守、贪污、侵占、滥用职权渎职。被举报人或许不止贪污仅此执行款,更应立案侦查严惩,以示司法为民、扬善惩恶之意义! 以上:请求依法严办、恳求严惩犯罪分子! 此 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 举报人:王明珠 2018年5月23日 附证据如下: 1、已经被如东法院顾薛慈销毁的证据:(1997)东经初字60号判决书; 释明:(1997)东经初字60号判决书、如东法院已经被顾薛慈销毁, 2、如东县法院没有:(1997)东经初字60号判决书以及该案件的檔案 的证据; 释明:如东县法院已经公开的承认(1997)东经初字60号判决书以及该案件的檔案“丢失”,如东县法院用丢失来掩盖顾薛慈销毁证据的犯罪事实、实数狡辩,如东县20多年来没有遭受任何自然灾害、如东法院并且1997年的同期檔案全部保存完好、(1997)东经初字59号、(1997)东经初字61号全部保存完好,便便(1997)东经初字60号"丢失"??? 如东法院用"丢失"来保护没有争议的腐败犯罪,这是典型的在做腐败犯罪的保护伞。请问是谁允许如东法院顾薛慈这样疯狂的?谁在做顾薛慈的贪污犯罪的保伞??? 3、如东县汽车站没有(1997)东经初字60号判决书以及该案件的檔案的证据说明; 释明:如东县公安局、如东县检察院、如东县纪委、包括如东县法院的纪委在内、这些政府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如东县汽车站、全部看到了如东县汽车站1997年同期檔案其他人的判决书,唯独没有王明珠的。如东县公安局、如东县检察院、如东县纪委、包括如东县法院的纪委在内,全部印证了王明珠2016年在一开始举报的时候就公开告诉了所有人、如东县汽车站、如东县法院两单位有关王明珠的(1997)东经初字60号判決书已經被顾薜慈销毀了的事实,只是不知道为什么至今没有人重视这件事情。 4、顾薛慈委托刘春辉退赃46000人民币时的微信聊天证据; 释明:请看附在后面的证据 5、顾薛慈与王明珠的微信聊天内容; 释明:请看附在后面到证据 6、退赃、或是封口费46000人民币的银行流水帐单; 释明:请看附在后面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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