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税务核定征收南通十建企业所得税适用法律依据、税率不当 显失公平 税款巨额流失
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被南通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以后,税务局2016年7月28日开出了处罚决定书通地税稽罚【2016】52号,根据处罚决定书及罚款入账情况南通地税局2016年8月22日书面答复举报人:“会计核算不规范,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企业所得税难以查账征收,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决定实行核定征收”。
南通税务局稽查局陈梅兰局长稽查结束后答复举报人查处结果:根据稽查局和市局处室开会结果,对南通十建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总《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建筑业应税所得率8-20%进行核定征收。
可最终结果南通十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按营业额的0.8755%征收,南通地区当年查账企业预征税款为营业额的0.8%征收,南通十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仅比同行业查账征收企业高0.0755%,明显不公平,三年营业额近40个亿补征2346299.33元,建账与不建账纳税基本没区别,太可笑了。法律赋予南通地税的自由裁量权也太大了吧。明显就是包庇,明显就是渎职,违法。
更奇怪时任南通地税稽查局副局长吴雪彬在江苏省地税局答复举报人,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没有罚、无需罚、不必罚(税务处罚决定书中也无此项)。那告知书中所列南通十建补交企业所得税2346299.33元去哪儿了?可见南通地方税务局黄林华、印建华、唐栋辉等人公然包庇南通十建集团,偷逃国家巨额税款,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烦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深入调查,严惩违法违规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税总《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挽回国家几千万巨额税款损失。请媒体及广大网友进行监督。
附件1:南通税务局告知书
 
附件2:南通地税稽查局陈梅兰局长就南通地税稽查局对南通十建涉税稽查结果答复举报人的录音
https://v.qq.com/x/page/m0383tyxzi7.html
附件3、南通地税稽查局副局长吴雪彬2016年12月8日在江苏地税局答复申请人视频及录音。
https://v.qq.com/x/page/q0367bglirl.html
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2018-06-15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制度将趋于规范——兼评《个税法实施条例》第38条<华税>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建账建制 各地税务机关应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正确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理确定应税所得率 (一)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全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原则上适用《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幅度标准最低限。 (二)各设区市税务局可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行业盈利水平等因素,对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行业进行测算,在《办法》第八条幅度标准内,另行确定本辖区相关行业应税所得率,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规范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程序 (一)核定征收的企业,税务机关一般应在每年第一个季度内完成重新鉴定工作; (二)新设立的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的征收方式不得事先鉴定为核定征收; (三)查帐征收的企业(不含上年新设立的企业),征收方式不再鉴定为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290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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