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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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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5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江苏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
经营者向消费者办理的会员卡使用日期长于其经营场地租赁期限的,不必然构成欺诈。
案情:
2015年以后,经营者解某注册个体工商户,取名宝应县康尔健健身会所,并租赁宝应县安宜东路8号商业广场部分期层(2-4)从事健身服务,赵某负责实际经营。2015年11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健身会员卡(卡号880016),并预付了3年健身服务费2680元。2016年10月6日,被告在营业场所门口张贴公告载明“因康尔健健身会所房租到期,凡持有康尔健健身会所会员卡未到期的人员请于2016年10月15日前到康尔健健身会所二楼办理退款手续,逾期责任自负,联系人:赵某”。嗣后,被告仅对会员退卡情况予以登记,未返还健身服务费,遂引起纠纷。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以公告明示不再履行主要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健身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原告服务费用的三倍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被告在2016年10月前依约履行义务,经营出现问题后及时公告通知,并无明显的欺诈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三倍服务费支付违约金的诉求,不予支持,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退回预付款,应当承担利息,故判决从被告公告停业之日(即2016年10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本金的年利率6%计算利息。
点评:
如今健身会所、美发沙龙经常都推出长期服务的办卡活动以招揽客户群体,一次性的与客户签订长期服务合同,一方面可以固定相对稳定长期的客户群体,快速回笼资金,减少资金压力,有利于经营者对店铺规划的可持续性发展,另一方面,对于顾客而言,办卡可以享受到一定的折扣,同时对本人健身运动的频率有一定的约束性。因此以办卡的形式与消费者一次性签订长期服务合同是一种良好的经营模式。但是,在长期服务合同未能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店铺不再经营,将给消费者带来巨大损失。商家与顾客签订长期服务合同,后不再履行合同是否构成欺诈的关键在于签订长期合同时商家是否具有欺诈的故意。本案中,在租期不满一年的情况下,商家与顾客签订长期合同,并不能必然推导出商家有欺诈的故意。健身会所前期投入大,与顾客签订合同时,该会所是营业的第二年,前期投入尚未回本,不能据此直接推定会所有停止经营的打算,而且以办卡的形式与消费者一次性签订长期服务合同是健身会所常见的经营模式,是正常合理的商业行为,符合交易习惯。商家在经营出现问题后及时公告通知停止营业,并无明显的欺诈行为,是市场经济中正常的经营风险,从被告的前期资金投入、经营时间长短、经营模式综合认定被告并无欺诈故意,为保护交易安全,鼓励正常交易,不能盲目认定是欺诈行为,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增加赔偿三倍服务费用。
案例
商家对出售伪劣食品作出的“假一赔万”的承诺应认定为违约金,可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调整。
案情:
2015年10月19日,上诉人周某汇款1680元,通过手礼网向被上诉人佰翔公司购买了云香特级大红袍茶叶60盒,每盒单价为28元,总价为1662元。手礼网宣传“买特长,假一罚万!”。周某认为其所购买的大红袍茶叶为不合格产品,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佰翔公司退还货款1680元,并赔偿16800000元、检验费4450元,合计16806130元。法院依法委托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茶叶进行鉴定,结论为送鉴大红袍茶叶稀土含量不符合GB/T18745-2006标准要求(GB/T18745-2006《地理标志产品-武夷岩茶》、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技术要求为≤2.0mg/kg,检验结果为2.3mg/kg);感官品质不符合GB/T18745-2006武夷岩茶大红袍一级要求(测试结果为武夷岩茶大红袍二级)。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通常理解,“假一罚万”应当解释为如果佰翔公司所售产品系“假”的产品,则应按所售商品价款的一万倍进行赔偿。“假一罚万”系双方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假一罚万”的违约金约定过高,佰翔公司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该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特别法对赔偿损失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法的规定予以确定。案涉大红袍茶叶系食用农产品,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对其质量问题应予严格规制。该大红袍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本案违约金数额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基础作出相应的调整。即在案涉大红袍茶叶价款的十倍为基础适当增加一定比例。
点评:
对于商家作出“假一罚万”的承诺,如何理解和适用,本判决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假”应当从合同内容上进行理解并予以判断,“假一罚万”应当认定为违约金。本案中,佰翔公司销售的大红袍茶叶污染物含量为2.3mg/kg,高于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技术要求规定的≤2.0mg/kg,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法院未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部分一概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没有在依法“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时,机械地将违约金数额减少至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而是结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关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主张十倍赔偿”的规定,以十倍赔偿数额为基数上调一定比例确定违约金,既惩罚了不法商家,规范了市场秩序,又避免了机械的按照商家承诺导致利益严重失衡,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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