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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支持银行补血工具创新:拓宽发行渠道,增加工具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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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2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北京
在银行存在较大资本补充压力的当下,3月12日,中国银监会与央行、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银监发〔2018〕5号),支持商业银行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探索资本工具创新,并将为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资本工具完善配套规则。
5号文出台的背景是,近年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总体保持稳定,新型资本工具发行环境逐步改善。为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提升其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出台此文件以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
5号文显示,监管部门将从拓宽资本工具发行渠道、增加资本工具种类、扩大投资主体范围以及改进资本工具发行审批四个方面支持商业银行探索资本工具创新:
在拓宽资本工具发行渠道方面,将研究修订配套制度,支持商业银行在强化内源性资本积累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境内外金融市场互补优势,有效运用境内外市场资源,通过多种渠道稳步扩大资本工具的发行规模。
在增加资本工具种类方面,将推动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完善配套规则,为商业银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含定期转股条款资本债券和总损失吸收能力债务工具等资本工具创造有利条件。
在扩大投资主体范围方面,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研究社保基金、保险公司、证券机构、基金公司等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政策,扩大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主体范围,分散集中度风险,降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发行成本。
在改进资本工具发行审批工作方面,首先,优化资本工具发行审批流程。总结资本工具发行审批的现有做法,探索并联审批。其次,完善储架发行机制。逐步完善储架发行审批制度,探索在相关部门批准的发行额度内允许商业银行自主控制发行节奏的工作机制。
银行资本充足率考核压力加大
联讯证券此前研究报告称,2018年银行表内资本充足率的考核压力会越来越大。
根据银监会安排,到2018年底,按照《巴塞尔协议III》,系统性重要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及资本充足率要分别达到8.5%、9.5%和11.5%,非系统性重要银行要分别达到7.5%、8.5%和10.5%。
联讯证券称,一来,表外非标回表带来的增量信贷会使银行资本计提压力显著增大。贷款对银行而言是一项重资本的业务,大部分企业贷款计提风险资产的权重是100%:银行每增加一笔贷款,加权风险资产就会增加相同的额度,所耗用的资本金会比过去发展的20%/25%权重的同业业务来的多。再加上银行业整体形势是负债端的成本上行速度要快于信贷利率,银行的净息差(剔除大行)收窄趋势没有发生改变,银行开展存贷业务,其耗费的资本金与其为银行赚取利润带来的净资本补充是不对称的。
二来现有的监管环境下,在2017年“三三四”以及2018年银监4号文整顿金融乱象的要求下,过去一些利用同业科目或通道间接放贷,以减少资本计提的做法会被禁止,银行未来将面对最为纯粹的考核压力。
三来,302号文(《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等监管文件让过去“代持”、抽屉协议等灰色的出表方式失去了意义,考核时点更高的资产总额与不良将给银行带来更大的资本考核压力。
银行“补血”成常态
在压力下,近年来商业银行不断采用发行可转债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去年,宁波银行(002142.SZ)和光大银行(601818.SH)分别发行了100亿元和300亿元的可转债,今年年初也有吴江银行(603323.SH)计划通过可转债补血30亿元。在可转债之外,3月12日晚间,农业银行(601288.SH)公告,拟向汇金公司、财政部等7家机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筹资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亿元(含),扣除发行费后将全部用于补充该行的核心一级资本。
5号文表示,要增加资本工具种类,将推动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完善配套规则,为商业银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含定期转股条款资本债券和总损失吸收能力债务工具等资本工具创造有利条件。
5号文的先声是,今年2月27日,央行发布2018年第3号公告,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作出规范称,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资本补充债券可以实施减记,也可以实施转股。
至于“触发事件”,银监会2012年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显示,“其他一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指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而“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则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中的较早发生者:第一,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第二,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该商业银行将无法生存。
兴业银行研究团队何帆、鲁政委表示,我国市场上实际发行的以二级资本债为代表的资本补充债券,通常仅含有减记条款,尚未出现包含转股条款的品种。该文件颁布之后,意味着包含转股条款的二级资本债将会很快面市。
兴业银行研究团队表示,应对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要求迫在眉睫。2015年11月,二十国集团出台了《处置中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损失吸收和资本结构调整能力原则》,就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具体标准达成一致,该新规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所谓总损失吸收能力,主要指的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在进入处置程序时,能够通过减记或转股方式吸收银行损失的各类资本或债务工具的总和,其主要用风险加权资产与最低杠杆率来进行衡量和计算。总损失吸收能力的监管主要适用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在中国包括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四家国有大行。本次央行公告中,提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具有创新损失吸收机制或触发事件的新型资本补充债券;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探索发行提高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债券”,原因之一,正是为了应对即将到来的TLAC监管。
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
银监发〔2018〕5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证监局、中国证监会各交易所、各协会、各下属单位,各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总体保持稳定,新型资本工具发行环境逐步改善。为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提升其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现就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有益探索。推动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有助于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提升银行业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为支持实体经济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商业银行在资本工具创新方面的有益探索,营造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外部环境,充分调动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拓宽资本工具发行渠道。持续完善市场基础设施,研究修订配套制度,支持商业银行在强化内源性资本积累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境内外金融市场互补优势,有效运用境内外市场资源,通过多种渠道稳步扩大资本工具的发行规模。
三、增加资本工具种类。总结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减记型二级资本债券的实践经验,推动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完善配套规则,为商业银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含定期转股条款资本债券和总损失吸收能力债务工具等资本工具创造有利条件。
四、扩大投资主体范围。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研究社保基金、保险公司、证券机构、基金公司等机构对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政策,扩大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投资主体范围,分散集中度风险,降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发行成本。
五、改进资本工具发行审批工作一是优化资本工具发行审批流程。总结资本工具发行审批的现有做法,探索并联审批。二是完善储架发行机制。逐步完善储架发行审批制度,探索在相关部门批准的发行额度内允许商业银行自主控制发行节奏的工作机制。
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保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1月18 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商业银行)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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