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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举报人:王明珠,女,汉族,70 年生,联系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新华2村4号502室,电话:13901485846 身份证号:320623197004264702 被举报人:顾薛慈,男,汉族,65年生,职业:现任如东县法院办公室主任。 举报人请求:请求责令立案侦查被举报人贪污执行款及销毁卷宗渎职犯罪行为, 被举报人犯罪事实: 1、举报人1997年获得南通汽运集团总公司不止2万元的赔偿款,被当年的承办法官顾薛慈贪污了,并侵占至今。举报人因事故,欠下债务无法偿还。无奈外出打工。直到2014年举报人返回老家偿还当年债务,查知被举报人贪污及渎职行为。举报人依法向如东法院反映遭打击报复。被举报人迫于压力2016年7月21日通过刘春辉律师返还4.6万元。返还4.6万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被举报人贪污执行款败露后销毁卷宗,草草返还4.6万,以期达到逃避经济赔偿及追责,不仅举报人不服无法接受,法律也不允许。 2、本案举报人知道涉案法官顾薛慈贪污截留执行款时间是2016年初举报人和涉案法官顾薛慈微信记录(2016年6年1日),顾薛慈微信告知举报人:1997年法院判决给付2万元执行款,被顾薛慈贪污截留侵占的事实,同时揭露了替举报人还款了的欺诈谎言,如东县纪委已经与顾薛慈口中告知举报人已经死亡了的人面对面的交流过了。 3、王明珠在2016年刚刚开始举报时、就明确的说了顾薛慈已经把如东县汽车站、如东县人民法院两单位的证据全部销毁了;如东县法院、如东县汽车站与此案件有关单位的檔案已经被全部销毁了,事实上如东县公安局、如东县纪委、如东县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去如东县汽车站查找举报人的檔案时、全部看到了举报人同期其他人的判决书在檔案里、唯独没有举报人王明珠的判决书。 4、被举报人故意将涉案卷宗销毁或藏匿,实属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渎职。被举报人或许不止贪污仅此执行款,更应立案侦查严惩,以示司法为民、扬善惩恶之意义! 此 致 南通市监察委员会 举报人: 2018年02月22日 附证据如下: 1、已经被如东法院顾薛慈销毁的证据:(1997)东经初字60号判决书; 2、如东县法院没有:(1997)东经初字60号判决书以及该案件的檔案 的证据; 3、如东县汽车站没有(1997)东经初字60号判决书以及该案件的檔案的证据说明; 4、顾薛慈委托刘春辉退赃46000人民币时的微信聊天证据; 5、顾薛慈与王明珠的微信聊天内容; 6、退赃、或是封口费46000人民币的银行流水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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