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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珠控告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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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 王明珠,女,70年生,联系地址:南通市港闸区新华二村四号楼502室,电话:13901485846,身份证号:320623197004264702
被控告人:郁娟,女,汉族,职业: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判法官。
被控告人:黄卫,男,汉族,职业: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院长
控告请求:
1、请求立案侦查被控告人枉法裁判渎职行为。
         2、请求根据侦查事实和证据追究被控告人违纪责任,并将犯罪行为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严惩。
事实与理由:一、被控告人作出的(2017)苏06委赔8号决定书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本案申诉人知道涉案法官顾薛慈贪污截留执行款时间是2016年初申诉人和涉案法官顾薛慈微信记录(2016年年日),顾薛慈微信告知申诉人:1997年法院判决给付2万元执行款,被顾薛慈贪污截留侵占的事实,同时揭露了替申诉人还款了的欺诈谎言。国家赔偿申请时效应该根据该微信记录下来的信息时间点,计算国家赔偿申请2年时效。
另,根据河北案例聂树斌赔偿案,被执行日期为1995年4月27日,2005年王书金自认是聂树斌案凶手之后,聂树斌母亲开始上访及申诉。2014年复查,2016年6月8日决定再审,2016年11月30日判决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聂树斌请求国家赔偿时效是从2016年11月30日起计算2年。决不是2005年起计算2年,更不是1995年4月27日起计算2年。根据聂树斌赔偿案请求时效案例,
可见,本案国家赔偿时效日点是指申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人身权、财产权被侵犯、被非法侵害、被执行错误之日(2016年月日微信记录暴露顾薛慈谎称还款)起计算,而不是决不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时间日(1997年顾薛慈实施贪污截留侵占执行款日点)。
二、被控告人故意包庇顾薛慈刑事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但是,如东县人民法院犯罪涉嫌人顾薛慈被多次向被控告人黄卫举报,黄卫不仅始终不予立案侦查,且给予极为轻微的行政警告行政处分,被控告人黄卫涉嫌包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渎职,并且,被控告人在国家赔偿审理案件中,对顾薛慈涉嫌犯罪行为视而不问、玩忽职守渎职不予以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严惩,严重涉嫌包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渎职犯罪。
综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请求立案侦查被控告人的违纪违法行为,并根据侦查事实和证据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刑事犯罪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严惩。
  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控告人:
                                2018年1月24日
附:证据一: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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