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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及最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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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5 20:02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作出新的规定。主要内容为: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简单的说,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就是说要夫妻二人都在欠条上签字确认或者未签字确认的另一方事后对该债务追认。此外,若夫妻一方以他的个人名义在外负债,须将日常生活所必须作为衡标准,如以个人名义在外负债是为了夫妻日常生活必须的,即使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债权人的主张也会得到法院支持。债权人如果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就可以认定是共同债务。
2018年1月19日,在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仅两天后,湖南省宁乡县法院适用新司法解释,审结了一起涉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
   据悉,二被告周某和林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在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大额透支,又以资金周转为由,以个人名义向多人借款,债务累计2000多万元。
    二被告于2017年7月28日协议离婚。因周某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以周某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周某、林某作为被告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林某共同偿还债务。
    由于原告未能对该债务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进行有效举证,法院依法判决该债务由被告周某一人承担,林某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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