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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电力规划规范》主要是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490号附件二)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GB50293-1999,自1999年10月1日起。主要包括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等的内容展开来实行的。 7.5 城市电力线路 7.5.1 城市电力线路分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线路两类。 7.5.2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7.5.2.1 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避免跨越建筑物;对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0.1和附录B.0.2的规定; 7.5.2.2 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并应加以保护; 7.5.2.3 规划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 7.5.2.4 宜避开空气严重污秽区或有爆炸危险品的建筑物、堆场、仓库,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7.5.2.5 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 7.5.3 市区内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新建、改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7.5.3.1 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直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为满足线路导线对地面和树木间的垂直距离,杆塔应适当增加高度、缩小档距,在计算导线最大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0.1和附录C.0.2的规定; 7.5.3.2 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应注意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对邻近通信设施的干扰和影响,并满足与电台、领(导)航台之间的安全距离。 7.5.4 市区内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做到一杆多用。 7.5.5 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7.5.5.1 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气象条件、导线最大风偏、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导线最大弧垂、导线排列方式以及杆塔型式、杆塔档距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5.5.2 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根据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及当地用地条件,结合表7.5.5的规定,合理选定。 市区35~11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表7.5.5 7.5.6 市区内规划新建的35kV以上电力线路,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地下电缆: 7.5.6.1 在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道、繁华街道等; 7.5.6.2 重要风景旅游景区和对架空裸导线有严重腐蚀性的地区。 7.5.7 布设在大、中城市的市区主次干道、繁华街区、新建高层建筑群区及新建居住区的中、低压配电线路,宜逐步采用地下电缆或架空绝缘线。 7.5.8 敷设城市地下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7.5.8.1 地下电缆线路的路径选择,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根据道路网规划,与道路走向相结合,并应保证地下电缆线路与城市其它市政公用工程管线问的安全距离; 7.5.8.2 城市地下电缆线路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且必要时,宜采用地下共用通道; 7.5.8.3 同一路段上的各级电压电缆线路,宜同沟敷设; 7.5.8.4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需要通过城市桥梁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中对电力电缆敷设的技术要求,并应满足城市桥梁设计、安全消防的技术标准规定。 7.5.9 城市地下电缆敷设方式的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7.5.9.1 应根据地下电缆线路的电压等级,最终敷设电缆的根数、施工条件、一次投资、资金来源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敷设方案; 7.5.9.2 当同一路径电缆根数不多,且不宜超过6根时,在城市人行道下、公园绿地、建筑物的边沿地带或城市郊区等不易经常开挖的地段,宜采用直埋敷设方式。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附表D的规定; 7.5.9.3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方和不宜直埋且无机动荷载的人行道等处,当同路径敷设电缆根数不多时,可采用浅槽敷设方式;当电缆根数较多或需要分期敷设而开挖不便时,宜采用电缆沟敷设方式; 7.5.9.4 地下电缆与公路、铁路、城市道路交叉处,或地下电缆需通过小型建筑物及广场区段,当电缆根数较多,且为6一20根时,宜采用排管敷设方式; 7.5.9.5 同一路径地下电缆数量在30根以上,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电缆隧道敷设方式。 附录A 35~500kV变电所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 35~500kV变电所主变压器单台(组)容量 附表A 附录B城市架空电力线路接近或跨越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B.0.1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1-330kV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垂直距离不应小于附表B.0.1的规定值。 1-330k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 (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 附表B.0.1 B.0.2 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附表B.0.2的规定值。 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 (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 附表B.0.2 附录C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C.0.1 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C.0.1的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垂直距离(m) (在最大导线弧垂情况下) 附表C.0.1 注:1. 居民区: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密集地区。 2. 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房屋稀少的地区。 3. 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C.0.2 架空电力线路与街道行道树(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附表C.0.2的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 附表C.0.2 附录D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 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安全距离 | | | | | | | | | | | | | | | | 10kv以上电力电缆之间,以及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之间 | | | | | | | | | | | | | | | 铁路(平行时与轨道,交叉时与轨底,电气化铁路除外) | | | | | | | | |
附录E本规范用词说明 E.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下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E.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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