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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王明珠,女,汉族,住江苏省 南通市港闸区新华二村四号楼502 室,身份证号码:320623197004264702,电话号码:13901485846。赔偿义务机关:如东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黄卫,院长。 案 由:侵犯人身权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 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给赔偿请求人王明珠因赔偿义务机关强制限制王明珠人身自由7日的国家赔偿金258.89元/日x7=1812.2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12.23元x35%=634.28元,由赔偿义务机关其责任人员为赔偿请求人王明珠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事实根据和理由: 2017年10月16日,如东县人民法院以王明珠到北京上访为由,为王明珠购买了从北京至南通的飞机票,王明珠一人到达南通飞机场后,由赔偿义务机关其王海明、桑乃霞法警将王明珠接到如东县如东饭店住1027房间。 2017年10月19日16时许,王明珠从如东饭店被通知到如东县人民法院2楼信访接待商谈顾薛慈法官涉嫌私吞案件执行款2万元并销毁案卷材料发生的信访问题。 2017年10月19日17时许,如东县公安局其刑警以王明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为由,将王明珠从如东县人民法院强制押送到了如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审讯到2017年10月20日4时左右,由如东县人民法院法警强制抢走王明珠的身份证、手机三部、平板电脑一台等物品,将王明珠强制押送到了如东饭店1027号房间非法拘禁 至2017年10月25日15时50分要求王明珠补写了金额为5万元的收条1张,以及不是王明珠真实意愿的单据 非法释放了王明珠。 为了促进人民法院履行国家赔偿义务,扭转前腐后继的司法腐败局面。特此国家赔偿申请书。 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做出赔偿决定。 此 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王明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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