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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狗人疑索酬不成摔死小狗,需要负法律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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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 15:05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这两天一则丢狗半月后找回爱犬尸体的文章在微博传出,“捡狗人疑索酬不成摔死小狗”、“柯基犬”等话题也不断在微博热搜出先,并引发热议。为帮助原博主讨回公道,许多网友将摔死小狗的何女士的个人及家庭信息公布在网上,更有些网友直接将一些恐吓的信件寄到何女士家中。这些方式无疑都是不正确,甚至是违法。对于此次事件,笔者建议还是让原博主自己以合法的形式,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原博主的描述,原博主的柯基犬丢失之后被何女士带回家养,之后失主多次向何女士要小狗,都被拒绝。何女士向失主所要小狗得伙食费,并且说自己喜欢小狗。失主说愿意出10000元买一只同品种小狗给何女士,也遭拒绝。后失主上门索要小狗,再次被拒,随即报警,在警察到场调停的时候,何女士将小狗从楼上扔下,小狗后来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如果描述属实,何女士捡狗后索酬不成摔死小狗,捡狗人涉嫌侵占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应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何女士最开始建构带回家是一种无因管理,向失主所要一些合理的管理费用符合情理,也受法律保护。这里有一点要说明,合理的费用是指照看小狗的合理必要的支出费用,若像何女士提出的费用过高,并以不给生活费就把狗杀了来要挟失主,可能涉嫌敲诈勒索。如果失主赵何女士要回小狗,何女士应当归还。失主在何女士拒绝之后,怕何女士会伤害小狗,只能顺从和女士的意思,尽量满足他的要求,等时机成熟要回小狗。这在法律上人认为失主认可何女士代为照看小狗,但并不导致小狗成为何女士的财物。何女士在失主的要求下仍有归还小狗的义务。而何女士拒绝还回小狗,该行为涉嫌侵占。《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何女士致使小狗坠楼死亡的行为如果像何女士辩称的一样是不小心让小狗掉了下去,那么她要承担小狗的费用。若查实是故意所为,那么就要根据小狗的价值和案件情节来确定,轻则受到治安处罚,严重的话可能会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构罪标准为5000元。
     笔者认为,根据案件中失主提出愿意出10000元为何女士买一只同品种小狗的案情来看,死亡小狗的价值已经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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