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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搭伙做饭”,监管重点别跑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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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5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北京

重罚“搭伙做饭”,监管重点别跑偏

重罚“搭伙做饭”,监管重点别跑偏
近日有十多位河南工人反映,他们到南京筹备项目,租住房屋、搭伙做饭,却面临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私设食堂”处罚15万元。
搭伙做饭怎么就成了违法办食堂?食品安全执法是不是走偏了?
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开给工人所在单位中建七局安装有限公司的,该公司曾出具情况说明,承认这是“员工食堂”。但此前报道显示,虽然《告知书》是发给公司的,但公司表示这是员工的个人行为,这笔罚款要由员工自己买单。
事情真相有待进一步还原,但这桩事情本身的轻微性与巨额罚款之间的反差,仍是令人困惑的。
这次的处罚所依据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但仅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没有对个人行为和公司行为作出区别,也没有就民宅内搭伙做饭这一具体事例做明确规定。固然民间少数人之间的“搭伙做饭”,符合未取得许可而开办食堂的“形式要件”,但是做出重罚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拟在打击无证办饭店、食堂,威胁不特定公众健康安全的立法原意?
涉事公司所从事的建筑行业,是一个需要耗费大量体力、收入并不高的行业。搭伙做饭,是最经济也最容易填饱肚子的选择。对于这种符合人情常理的事情,市监部门将之认定为“私开食堂”,并且“违法收入”全被收缴,再加上10倍罚款,是否“罪罚相当”?这家“食堂”每天餐费仅仅120元,不管经营主体是谁,实在没有“牟利空间”,且并未对外经营,食品安全风险基本可控。是否该动用重罚?
之前有媒体记者咨询了南京玄武区和鼓楼区的市场监管部门。这两区均表示:搭伙做饭的人数规模很小,而且是在民宅内,不需要办理许可证,只要做到不扰民就行。
法不容情不是任性执法的理由。食品安全是大事,需要加强监管也是常识,但监管重点不可以错放。如果一味机械执法,“唯许可证”定是非,无益于改善食品安全,只会招致民意反弹。比如,去年7月份,广州市黄埔区一家火锅店因违法销售拍黄瓜等凉菜,被罚款1万元,但是,这种“严格执法”并未赢得多少民意支持。
食品安全的执法尺度应与社会经济水平相匹配,标准过于机械必然导致普遍违法和选择性执法。民间搭伙按照无许可证“私办食堂”来处罚,固然一抓一个准,但显然无助于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无助于提升民众的获得感,不该是食药监执法的重点。
执法部门的努力,公众是看得到的;但对于这次的舆论吐槽,执法部门也需读出背后的期待。南通0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8-1-5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我自首,我家每天伙食费是11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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