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举报 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业厂房违规改变使用性质出租 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通市中新一路6号南通十建工业厂房违规出租,分别租给江苏弘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通中新分公司开设4s店、租给南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美的空调旗舰店”、租给私人经营崇川区拾健羽毛球馆、租给崇川区鲜庄酒楼经营农家菜馆等。 南通十建将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建成工业厂房擅自违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出租,违反2017年8月8日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工商局联合公告。公告明文规定违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一律不得出租,说明租赁擅自违规改变工业厂房用途搞生产经营工商部门不可以发放营业执照。 根据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5〕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南通十建集团将用途为工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厂房出租用于商业经营,涉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5号第六条规定,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受让方违反约定,情节严重的,出让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也规定,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综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请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严肃查处南通市中新一路6号(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上租赁单位违规发放营业执照行为,吊销违法发放的营业执照,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附件: 1、南通市国土资源局证明南通市中新一路6号土地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该出让土地使用权如需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共2张 证明工业厂房改变使用性质违规出租。 2、南通市国土规划局证明没有出具南通市中新一路6号工业厂房改为“荣威3s”店、羽毛球馆、饭店等商业用房的批复。共5张证明工业厂房改变使用性质违规出租。 3、南通市消防支队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南通十建集团有限公司擅自违规改变工业厂房使用性质出租。必须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并处罚款。共7张 证明工业厂房改变使用性质违规出租。 4、南通市崇川区城管局通崇执法罚【2017】第41021号处罚决定书,证明南通市中新一路6号2幢对外出租经营“崇川区鲜庄酒楼”,属于工业厂房改变使用性质违规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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