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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易事特,300376.SZ)12月22日晚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何思模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1、何思模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和“朱琦”证券账户高位卖出“易事特”且未如实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减持情况,在易事特披露高送转预案提案后,“易事特”连续五个交易日涨停。何思模于2016年12月1日、12月5日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卖出“易事特”1,200,000股和2,992,600股,卖出股数占持股计划总股数的96.15%,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79,782,529.33元。2016年12月5日,何思模将“朱琦”证券账户所持“易事特”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后获利3,227,736.75元。上述交易扣除税费后共计获利83,010,266.08元。何思模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拟对何思模没收违法所得83,010,266.08元,并处83,010,266.08元罚款。
2、2017年1月13日,何思模借用“朱琦”证券账户买入“易事特”股票后,于2017年2月3日至2月8日卖出。何思模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何思模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罚款。
之前的12月20日,易事特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长、实控人何思模之子何宇拟未来一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少于4000万元。何宇认为,公司股票近期出现非理性下跌,走势与基本面发生背离,不能充分反映公司价值。南通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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