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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试行标准表 单位:元
说明: 1、公证机构在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其他资料翻译、译文校对以及公证过程中发生的邮寄费等费用;当事人委托公证机构外出办证、调查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代办登记、代办认证等服务过程中登记、认证机构收取的费用。 2、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2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3、因公证机构的原因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公证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当事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4、公证机构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当事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公证机构收取公证服务费时,应向当事人出具收费票据。 5、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公证服务费用。 6、本通知中的“件”是指所受理的一项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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