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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女许某与青年男郑某在2016年9月份两人相遇相识,可能是互相都对眼儿也或许是两人单身太久,一个星期后俩人就闪电般的确定了男女关系并住在了一起,事儿就出在这半年多的同居中,今年7月,许美女要郑帅哥赔偿其情感补偿费,结结实实地把郑帅哥给告了。 2016年12月,也就是俩人认识三个月后,许美女怀孕了,后来又流产了,郑帅哥在今年的1月份给许美女写了一张“欠条”,上面写着:“郑某与许某在交往过程中给许某带来了人生中的伤害,现给予10万元补偿,于2017年6月30日前先付一半,剩余的部分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第二天,许美女用郑某的手机将郑某支付宝中的3.6万元转到了自己的账户里。 今年4月份,许美女再次中枪怀孕,然后自己去医院做了人流。5月,许美女把郑帅哥叫到她的住处,要他对其“补偿”遭到了拒绝。后来郑帅哥不知怎么地又同意再支付给许美女2万元作为感情补偿款,并再次写了一张“欠条”:“郑某欠许某感情补偿款2万元,约定2017年6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后来许美女拿着“欠条”多次找郑帅哥要“欠款”都没要到。 今年7月,许美女一怒之下将郑帅哥告到了西安市未央区法院,要他支付“欠款”。 许美女说:“两次人流给她的身体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今后怀孕的几率很小了,郑某必须支付补偿款。” 郑帅哥则提起了反诉讼,说:“那欠条是在被逼的情况下写的,根本不能作数,而且谈朋友是你情我愿,双方愿打愿挨的事儿,赔偿情感损失费没有道理。”并要求许美女把自行转走的3.6万元还给他。 法院说,“未婚同居本来就不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所以这种情况下所写下的欠条不具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两张欠条是无效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怎么会这样呢 在此提醒或谈着或单着的朋友们,法律里对于男女朋友没有什么感情补偿费一说,自尊自爱才能免受伤害。 看清楚了你喜欢的对象再决定要不要继续前进。既然在一起了双方就且行且珍惜,实在要分手大家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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