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让王亮感到担忧的是,鉴于儿童属于特殊群体,对其所受伤害的认定还存在“物理标准”和“心里标准”两大问题,需要特别引起注意。
王亮分析说,在“物理标准”方面,以轻伤为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于2014年1月1日公布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诸如颅骨单纯性骨折、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缺失半个指节等情形才可能构成轻伤。
“众所周知,这些伤害如果发生在儿童身上后果要严重得多,可这些令人惊悚的标准适用在儿童身上时竟然没有不同。”王亮认为,这样一来,诸如儿童身体被扎几个针眼要定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可能,如果针对儿童侵害的“物理”标准不降低,带来的只会是“平等但不公平”。
在“心理”标准方面,王亮认为无论是虐待还是性侵,对孩子的心理伤害往往会比物理伤害更大、更持久、更难愈合,可在刑法评价时,心理伤害因素往往被边缘化,甚至被忽视,其标准也和成人无异。
“心理创伤带来的大多是儿童心理问题的潜伏和后期可怕的爆发,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也最容易被忽视,只有尽快解决这一问题,才能真正实现对儿童的有效保护。”王亮说。
惩治力度不够预防效果不佳
“虐童”事件何以如此高发?
在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教授看来,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与当前婴幼儿教育师资力量和保障不到位、人们对儿童校内安全的忽视、立法及监管相对缺失等多种因素息息相关。
不过多位受访者均告诉记者,在众多因素中,对“虐童”施暴者的惩治力度不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王亮举例说,如法律对“虐童”施暴者仅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这样的惩治力度显然不够,进而也会带来预防效果不佳。
王亮认为,在对“虐童”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可以借鉴国外对儿童性侵犯罪者的一些处罚措施,如美国在其公民的护照上对有儿童性侵犯罪前科的人予以标注“公示”,一些国家还对有此类严重儿童犯罪记录的人员处以终生禁止从事与儿童相关行业的“禁止令”,更有甚者对犯罪记录人员接近校园的物理范围都有所限制。这些举措,一方面对其本人形成足够的制裁,另一方面也形成了强大的震慑力。
“除对施暴者本人的惩治外,对其所在单位也应给予足够的处罚,包括严重情况下吊销其所在校园的营业资质等,只有这样才能倒逼其进行有效监管,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王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