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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三条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第四条 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第五条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第六条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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