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24451|回复: 4

为什么老百姓不“怕”警察: “上海交警摔倒妇孺”事件的关键在这里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2025-12-6 14:13
  • 签到天数: 2207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7-9-3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上海

      9月1日上午,上海松江区的一名交警在执法时遇到一个怀抱幼儿的老年妇女的阻挠,该警察在口头警告后,将该妇女摔倒,孩子也摔在了地上。这一幕被人录了下来,很快就在微信群和微博上广为传播。





      这起事件是警民冲突的一个缩影。现在时常能看到类似的视频,平心而论,倒是警察被老百姓欺负得跟孙子似的情况更多些,骂警察、打警察成了司空见惯的情况,只是这种事引起的关注不如警察打人那么多。


      据上海警方的初步通报,被摔倒的妇女涉嫌违章停车,且拒不配合警察执法;涉事警察已经被停职。根据另一段时间较长的视频显示,该妇女是怀抱幼儿的奶奶,警察声称她先动了手,还咬人了。


      再强调一下,这件事只是一类普遍存在的、每天都在发生的现象的缩影。这件事本身的细节接下来会更多地被知晓,但我认为,比这起冲突的细节更重要的,是此类警民冲突背后反映出来的问题:为什么老百姓不“怕”警察?


      给怕字打个引号,是想表明,我不是主张老百姓真的要怕警察,而是说,老百姓(公民)至少要尊重警察的执法权。即便跳开这个逻辑,警察执行公务是他的工作,大家互相行个方便有什么不好呢,为什么要为难警察?


      所以,在讨论这件事的时候,希望大家首先想到一点:如果这位妇女正常配合警察执法,冲突就不会发生了。


      其实,大面积存在的警民冲突都适用于这个提问,如果执法对象对警察的工作予以配合,那么95%的冲突根本就不会发生。但现实是,警察干什么,都有人拒不配合,跟警察发生冲突。


      这是非常难以理解的,总不能因为他们穿了一身制服,就要当别人的出气包吧?那个被摔倒的妇女,看起来也不像恶霸,她难道对所有人都那么盛气凌人吗?应该不会,她可能在生活中是个正常的平和的人,跟他人相处都没问题。怎么遇到警察就变得蛮不讲理了呢?


      这里涉及到中国特色警民关系的一个隐秘侧面。以前,警民之间的定位不是执法者和被执法者的关系,不是国家机器和被弹压一方的关系,而是定位为鱼水关系,亲人关系;警察与其说是执法者,毋宁说是社会实行自我治理的一个催化剂。





      以今天的冲突事件中的妇女来说,她无疑是不怕警察的。但不怕并不导致她一定会对对方恶语相加,动手动脚。她可能也不怕她的邻居,不怕楼下超市里的收银员,但她应该不会动辄跟邻居和收银员以这种方式沟通,哪怕是发生了小矛盾。可是面对警察时她就换了一副面孔,警察不是人民警察么,不是要为人民服务的么,我就是人民啊,我就是乱停了一下车又不是杀人放火了,你怎么那么多事儿呢?嘴上也不干净了,手脚也不老实了。


      这就是由“亲”而“狎”。

      在我看来,绝大多数警民冲突是由这种原因引起的。很多人根本不敢对其他陌生人张口就骂举手就打,但对警察就敢。再说一遍,但凡对警察的执法权有一点尊重,哪怕是对警察的工作有一点理解,警民冲突就会少很多很多。


      我们都有这样的生活常识,哪怕违章停车了,警察来的时候,只要人在现场,一般是不会被罚的,跟警察客客气气地说说,尽快把车挪走就好了。今天这起冲突,谁的过错在先,其实是一目了然的。


      怎么解决频发的警民冲突呢?支撑警民一家亲的社会基础不存在了,那么亲如一家就没有必要当成警民关系的标准了,最重要的是要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要达到这样的目标,警察的权威就要得到保障,警察的工作要得到理解和配合。


      就今天这起冲突而言,是那位妇女有错先在。事件中比较刺眼的是,怀中的幼儿也被摔在地上,哇哇大哭。当事警察的处理确有不妥,但当奶奶的抱着孙子跟人打架,就没有错吗?所以,不能把眼睛只盯着一个细节,对其他问题都选择性的失明。


      当事警察已经停职。对这个事件的处理,我主张严格按规定来,当事警察有什么不合程序的行为,要做相应的处理,但不能迫于舆论的关注,以过重的处理来换取舆论的平息;当事妇女的过错,也要严格追究。


      如果上海警方选择对当事警察给予过度处罚,那么将助长老百姓不“怕”警察的心理,使得无谓的警民冲突越来越多。那就麻烦了。


    南通0
  • TA的每日心情

    2025-12-6 14:13
  • 签到天数: 2207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楼主| 发表于 2017-9-3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上海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17-9-3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9-3 10:3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人渣!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9-3 11:0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lacrosse 发表于 2017-09-03 10:06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法律同时规定,简易程序作出的处罚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完成。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 平台公约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5-12-20 22:57 , Processed in 0.209217 second(s), 17 queries , MemCache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