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太山村村民委员会不应该“糊弄”自己的村民百姓
报告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太山村村民委员会:
大前天和前天晚上,有二批本村人来我查红涛家,告诉我:村里通知各队组长和部分老干部党员,今天在村里召开了专门研究27组查红涛向如皋法院起诉一事。如果你们大家支持查红涛就没有钱分,你们跟查红涛去种田去。大家问村里要看看查红涛的起诉对不对?不对,大家就反对他!如他做得对,就支持他!打官司有什么不对!红涛,村里不告诉大家听,我们就来向你了解了解你打官司的内容。
我向如皋人民法院邮递的起诉书,老早就已经在“ 濠滨论坛”上公开了,你们都可以网上去看。我告诉来我家的人。日前为止,我还没有收到如皋人民法院的《传票》;也没收到区政府、金沙街道、太山村委会的《答辩状》。我准备今后多让村上人民法院,这样更有意义!
行 政 起 诉 书
原告:查红涛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太山村27组 联系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银河家园15楼305室 身份证:320624196801020614 电话:15365494455 邮政编码:226300
被告1: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严巍(主任)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大庆路10号 邮政编码:226300
被告2: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永红(区长)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朝霞路88号 邮政编码:226300
第三人: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太山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吴振达(主任)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银河西路、石江路转盘处 邮政编码:226300
一、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1关于对《请求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责令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太山村委会公布<关于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太山村27组潜力面积情况的异议的请求书>的回复》、被告2通政复字[2017]31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1、被告2责令第三人书面答复原告《关于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太山村27组潜力面积情况的异议》;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理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7年1月9日向第三人邮递了《关于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太山村27组潜力面积情况的异议》的信件,原告于2017年1月14日收到第三人:“……根据你们所反映的情况,潜力面积等事宜需查阅相关档案,现因临近春节,村务繁忙,不能满足你们的需求,……”的信件。但,春节过后第三人未按原告要求书面答复《关于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太山村27组潜力面积情况的异议》,所以,原告于2017年3月26日向被告2邮递了,请求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责令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太山村委会公布《关于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太山村27组潜力面积情况的异议》的请求书;原告收到被告1,2017年5月12日关于对《请求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责令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太山村委会公布<关于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太山村27组潜力面积情况的异议>的请求书》的回复,有异议;原告于2017年3月26日向被告2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被告2通政复字[2017]31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不服。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予支持!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查红涛
2017年5月28日
附件: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原告《关于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太山村27组潜力面积情况的异议》复印件一份; 3、第三人《太山村27组潜力面积情况表》复印件一份; 4、第三人2017年1月13日信件内容复印件一份; 5、原告2017年3月26日《请求书》一份; 6、被告1,2017年5月12日《回复》复印件一份; 7、原告2017年5月16日《申请书》一份; 8、被告2《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复印件一份。
《行政起诉书》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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