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查红涛对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控告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复查申请书》
复 查 申 请 书
申请人(原控告人):查红涛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太山村27组 联系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银河家园15楼305室 身份证:320624196801020614 电话:15365494455 邮政编码:226300
被复查人(原被控告人):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人名省略)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大庆路10号 邮政编码:226300
申请人因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通检控不受通[2017]2号《控告不予受理通知书》,依法提起复查申请。 一、复查请求: 1、申请撤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通检控不受通[2017]2号《控告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请支持申请人《控告书》中的请求。
二、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对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通检控不受通[2017]2号《控告不予受理通知书》有如下异议: (1)违反了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例如,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控告、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二)本院具有管辖权;(三)控告人、申诉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四)控告、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五)控告人、申诉人提出了明确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与理由;(六)不具有法律和相关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但是控告人、申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对不予受理的,应当阐明法律依据和理由。第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信访部门的联系,做好检察机关管辖事项与普通信访事项的分流、对接、移交工作。对与其他党政部门存在受理争议的事项、检察机关管辖事项与普通信访交织的疑难复杂事项、检察机关管辖事项涉众和涉及相关政策落实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报请同级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化解工作。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衔接配合,确保控告、申诉在司法机关之间有序流转和依法处理。应当积极推动建立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横向互联互通。应当建立会商机制,明确共同管辖案件的处理原则、移送标准和条件,细化分工负责、协作配合措施。
(2) 申请人于2017年4月16日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邮递《控告书》,随后于5月12日去询问了办理情况,接访人员讲“不要急,办理有个过程的。”申请人不放心,于5月22日又一次到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询问,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给了申请人一份2017年5月4日的《控告不予受理通知书》,当时申请人提出了异议:今天是5月22日,为什么《控告不予受理通知书》上是5月4日?工作人员讲“你在收到单上写今天5月22日的日期就是了,以你今天收到日期为准。”;“本院决定不予受理。没有依规定写明本院决定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告知申请人应该向哪个部门反映,所以《控告不予受理通知书》没有意义”。工作人员讲“你可以复查”;“请把我的证据材料还给我”申请人问他们要申请人2017年4月16日邮递的《控告书》中控告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那不能给你,有规定。”经办人讲。……
2、没有法律依据的《控告不予受理通知书》不能令人信服。 “经审查,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是怎么“经审查”的? “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是什么法律规定的?如此草率的《控告不予受理通知书》不能令人信服。
综上,申请人对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通检控不受通[2017]2号《控告不予受理通知书》,查红涛:关于你控告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有关领导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经审查,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本院决定不予受理。的《控告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依法特向贵院提起复查申请,请予支持。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复查申请人:查红涛 2017年5月23日
附件: 1、复查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控告书》内容一份; 3、通检控不受通[2017]2号《控告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特别说明: 为降低复查成本,复查申请人于2017年4月16日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邮递《控告书》提交的证据材料不重复提交,如贵院需要审查请向区检察院调取。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