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红涛公开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区纪委和区监察局邮递的《控告书》
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太山村27组查红涛,于2017年4月16日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31日向南通市通州区纪律检察委员会和南通市通州区行政监察局分别邮递了三份一样内容的《控告书》。《控告书》内容如下:
控 告 书
控告人:查红涛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太山村27组 联系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银河家园15楼305室 身份证:320624196801020614 电话:15365494455 邮政编码:226300
被控告人: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党工委(人名省略)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大庆路10号 邮政编码:226300
控告人查红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之规定。对被控告人(人名省略)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为官不为’、‘为证不为’,在工作职责中涉嫌犯法,特向贵院提起控告!
一、控告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为官不为’、‘为证不为’的违法责任; 2、请求责令被控告人依法解决好控告人依法反映的事项。
二、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党工委(人名省略)的违法责任,主要表现如下:
1、被控告人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主要表现有: (1)南通市通州区信访局2015年10月14日的“你通过来信向省巡视组反映的问题,我单位已转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办理。”至今未予控告人书面答复; (2)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2017年3月13日的“你为反映泰山公寓房屋质量等问题,……初步审查后已发回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办事处重新办理,……”。
2、金沙街道办事处经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输了的案件,不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负责人和领导人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有: (1)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行初12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查红涛2015年12月6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2)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通政复字〔2016〕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6〕13号),”。 就上述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控告人及其家属多次同被控告人或者其街道党政负责人讲“我们不想打什么官司,搞什么复议。只希望早日合法、合理、合情尽快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好算了!”;“查红涛,你有这个态度很好。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你烦、我们更烦,没有那个必要!”其他负责人讲。可是,被控告人却高声讲“你查红涛,打官司,我们不怕!我们政府有的是人……”作为一名街道(二行文字省略)
3、对其下发的行政《文件》,不公开《文件》中的相关信息、或答非所问或公开信息自相矛盾或其自己根本答复不出来。主要表现有: (1)金政发〔2012〕67号“经我镇调查了解整个银河新区1—4期拆迁项目系集体土地拆迁,经区政府批准,由金沙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整个拆迁过程严格按照上级拆迁政策执行,是完全合法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是按照公平、自愿原则,无任何人强迫被拆迁人签订协议。你祖父查国进遗产房屋是你父亲查振丰与镇拆迁群工组、拆迁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于2012年4 月13日签署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同时签订了《旧房移交单》,将房屋交付拆迁公司拆除,不存在暴力拆迁问题。”可是,在(2016)苏0682行初75号案如皋法庭上、在(2017)苏06行终79号案南通法庭上、却始终拿不出“你祖父查国进遗产房屋是你父亲查振丰与镇拆迁群工组、拆迁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于2012年4 月13日签署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同时签订了《旧房移交单》,将房屋交付拆迁公司拆除,不存在暴力拆迁问题。”的证据来证明拆毁查国进遗产房屋是合法的。 (2)金街办信复〔2015〕75号“经调查,我街道太山村在银河—期、二期、三期、四期拆迁过程中,青岛路东的绝大多数农户要求:拆迁后,必须收回责任田。”在控诉人数次金沙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庭审中,金沙街道始终拿不出“在银河—期、二期、三期、四期拆迁过程中,青岛路东的绝大多数农户要求:拆迁后,必须收回责任田。”的证据来证明其“收回责任田”是“绝大多数农户要求”的。
4、对其领导下的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行政失责不予追究。主要表现有: (1)2016年10月18日的《关于对查红涛的77号行政复议相关情况说明》“‘……补偿标准由区政府参照大米市场价格拟定并补偿到位’这一表述存在笔误,现予以纠正:……”请问:如果查红涛不行政复议,你们会予以纠正吗?其“红头”文件,如此“任性” ,金沙街道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何在? (2)2017年4月10日的《答辩状》“……除租用协议外,村里无制作任何信息也并未交予被答辩人保存任何信息。”金沙街道办事处向法院提交的行政《答辩状》,答辩人、被答辩人分不清楚,你们是如何学法、普法,依法行政的呢?
5、对控告人口头和信函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事项,采用不办理、不答复或糊乱答复。主要表现有: 控告人为了不再扩大“事态” , 希望“和平” 解决好事情,自认为“公事”解决有难度,“私事”好办、简单。于是,于2017年1月15日分别邮递给被控告人和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办事处孙伟俊主任关于查红涛农户“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一事的申请。可是,此事至今还“挂着”,久拖不决。
6、被控告人违反了自己为人民群众百姓服务的承诺:主要证据有: (1)《通州日报》2014年5月19日A1版:思想“爱民”、作风“亲民” 、工作“惠民” ——访金沙镇党委(人名省略)。其结果是:自金沙镇党委(人名省略)从2012年初来金沙做(二字省略)再到做(二字省略)至今6年之久,控告人“找”被控告人从没断过,无奈,“游戏”就是无法结束。 (2)“4月8日,……‘你有什么困难需要我们解决,或者对我们做好工作有什么建议都可以跟我们说说。’(人名省略)说。……‘下一步还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更加注重常态化,真正做到精准走访,精准发力,精准施策,使‘走帮服’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通州日报》2017年4月10日A2版:金沙街道:走访农户、企业数超过50% 。这些话,被控告人说得好,报道的更好。事实却是:控告人从2009年起为村民被房屋拆迁和农户被土地征收相关事项,“闹”到现在,被控告人并未合法、合理、合情解决。
7、被控告人违反了如下法律法规: (1)国务院《信访条例》第—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条、第二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5)(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二、 (6)(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三。 (7)(国办发〔2006〕2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二、三。 (8)(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二。
综上事实与理由,控告人查红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控告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党工委(人名省略),请予支持!
控告人提交如下证据: 1、控告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2015年10月14日的《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3、2017年3月13日的《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4、(2016)苏0682行初12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5、通政复字〔2016〕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6、金政发〔2012〕67号复印件一份; 7、金街办信复〔2015〕75号复印件一份; 8、2016年10月18日的《关于对查红涛的77号行政复议相关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 9、2017年4月10日的《答辩状》复印件一份; 10、控告人2017年1月15日信函收据和邮政回执复印件二份。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查红涛 2017年4月16日
附件: 《控告书》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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