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红涛2017年7月31日邮递《控告书》的证据——查红涛第二次给 南通市通州区纪委写信
关于查红涛2017年7月31日邮递《控告书》的证据
尊敬的中共南通市通州区纪律检察委员会:韩菊芳书记,您好!
我是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太山村27组查红涛。我于2017年7月31日给您寄了一封《信》,《信》内容不再重复。
今天10:35—051386212388给我来电话:你写给通州区纪委领导的举报材料已收到,除其之外区纪委没有收到任何单位转交的举报材料。
为了让贵纪委很好地把查红涛《控告书》处理好,所以,查红涛再次向您区纪委写信,特提交写信人于2017年4月16日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邮递《控告书》提交的证据材料(2至10),敬请中共南通市通州区纪律检察委员会结合查红涛2017年7月31日邮递给贵纪委信件的内容,把关于查红涛《控告书》的处理结果,依据法规、法纪在法定期限内给查红涛本人书面答复。
特别提醒一下: 1、我于2016年2月21日向贵中共通州区纪委寄过举报信,被举报人也是金沙街道党工委(人名省略),可是至今贵纪委未给我任何书面答复。 2、查红涛于2017年7月31日写信告知贵纪委,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告知查红涛:已把查红涛2017年4月16日《控告书》的材料转交贵纪委办理。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未转交,贵纪委理应和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联系(调取或复制)。
此致 中共南通市通州区纪律检察委员会
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太山村27组 查红涛 写于2017年8月7日夜
联系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银河家园15楼305室 联系电话:15365494455
附件: 2、2015年10月14日的《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3、2017年3月13日的《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4、(2016)苏0682行初12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5、通政复字〔2016〕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6、金政发〔2012〕67号复印件一份; 7、金街办信复〔2015〕75号复印件一份; 8、2016年10月18日的《关于对查红涛的77号行政复议相关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 9、2017年4月10日的《答辩状》复印件一份; 10、控告人2017年1月15日信函收据和邮政回执复印件二份。
特别声明: 关于查红涛邮递给中共南通市通州区纪律检察委员会《控告书》一事,不管贵纪委怎么“弄”,查红涛都将网上公开。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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