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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的每日心情 | 衰 2025-12-3 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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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206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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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局可怕之处在于披着合法外衣。 3 C$ Q4 q3 X; M; b; S7 F- P$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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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视觉中国 文/沈彬 针对老年人的“以防养老”骗局,可以称得上“吃人不吐骨头”。更可怕的是,这种骗局和之前上海被曝光的“套路贷”一样,都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 [8 b' F' A/ `! K
据媒体报道,北京一些有房的老人们,被骗子忽悠,只要把自己的房子抵押借贷3个月,投资“以房养老”项目,每个月就能拿到5%的高额返利。老人被忽悠到了所谓“公司”签合同(其实是公证处),签了将房产抵押的“借款合同”,老人刚得到所谓“借款”一两百万元,就转给骗子去“理财”。 3 o& E. d% T8 a" ^1 u9 X! [8 k
更糟糕的是,老人还签下经公证的“委托书”,放弃自己的抗辩权。结果骗子作为“债权人”直接拿着经公证过的委托书,在他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过户了,低价“卖”给同伙;骗子同伙再以房东的身份,理直气壮地把老人扫地出门。
' p! A: q; ]% u) Z o骗局可怕之处在于披着合法外衣 骗局一环扣一环,满满都是套路。生生把老人价值几百万的房产给侵吞了,这种骗局读来让人压抑和悲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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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也试图维权,但是似乎法律“站在了骗子一边”。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公证委托书、法院强制执行,每一步都打着正规合法的旗号,每一步都有证据,甚至国家的公证机关、法院执行部门也被骗子当成诈骗的工具。 * S. W6 l8 _% R5 a
而一般民警处警时,看到有借款合同、公证书,就会认定民事纠纷,要求当事人到法院解决,而不是刑事立案处理;同理,即便走上民事法庭,如果不由公安进行刑侦调查,从表面证据来看,也很难认定这属于诈骗。这就是此类新型金融诈骗犯罪的可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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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上海等地被曝光的“套路贷”,也与之类似。欺骗当事人签一个借款合同,以房产做抵押,再借旧账还新账,将借款越滚越大,故意诱导当事人不能及时履行,伺机侵吞房产。而这个套路,每一步都是以合法的名义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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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 `, `) G, O. P多部门有责任戳破“画皮”式骗局 分析一下“以房养老诈骗”和“套路贷”,受害者本身往往是老人或者其他社会经验不足的人群,对于现代金融知识完全不懂,像牵线木偶一样,被骗子们忽悠签了各种各样的合同、委托书。 & Z- m' I( y- `7 _2 P4 h' H8 x
一方面,社会真的要强化对于老人的法律风险教育,拿出房产证、签字必须谨慎再谨慎,否则就可能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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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公证机关要真正强化自己的公证职能,对得起自己的高额收费。老人和非亲非故的人签了这么一堆合同,其中甚至包括放弃抗辩权、直接可以将房产过户的全权委托书,老人明显处于很不利的地位,背后的法律风险有没有向老人充分披露?签字是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j. l3 ?7 H; f" r: g
现在到银行汇款,银行柜员还要反复向老人确认汇款对象认不认识、是不是骗局,公证机关更应该恪守“真实、合法”的底线,不要让自己的公证行为沦为诈骗“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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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看似“完美犯罪”,表面上满足了正常借款、抵押案件的证据标准,但本质就是连环合同诈骗案。 ! b4 B8 q# c+ h1 U/ Y q" c
对于这种新型的“套路很深”的诈骗,公安、法院之间做到信息共享、案件串并、主动纠问,就能戳破这种“画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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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务之急,是司法、行政部门要对这种金融犯罪的新形式有统一认识,不能让这种诈骗继续以合法的名义横行。 ; e5 V+ z; `, t8 e* `) {) N5 _
□沈彬 (媒体人) 编辑:与归 实习生:纯洁 吴敏 校对:王心 本文为新京报原创内容 未经新京报书面授权,不得转载和使用 ( L! X2 l+ t0 C' `8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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