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周一(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22日,崇川区检察院对外通报了去年以来办理的涉毒犯罪典型案件,介绍了发案特点和相关对策。 
毒品犯罪高发涉案毒品多元化 2016年以来,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毒品犯罪案件126件150人,占全部审查起诉案件的10.7%,毒品犯罪呈高发态势。在案件类型上,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为主,共占全部毒品犯罪案件的84.1%。 而因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共向市检察院移送重大毒品案件15件32人,其中最大的涉毒数量为方某贩卖、运输毒品案,涉及俗称“冰毒”的甲基苯丙胺2850.92克、麻果10个及咖啡因25.84克,目前该案处于法庭审理阶段。 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现在的涉案毒品呈现多元化、新型化发展,已从原先的以海洛因为主转变为以冰毒为主,“K粉”“神仙水”“麻古”等新型毒品也不断涌现,单个案件涉案的毒品数量正呈不断增长的态势。而且尽管加大了进度力度,摧毁了一些制毒售毒团伙,毒品价格却不升反降,毒品犯罪有增无减。 收集电子证据应对犯罪智能化 毒品犯罪中,双方大多使用假名或绰号,使用行话、黑话通过打电话、微信、QQ约定交易地点或送货到指定场所,交易智能化、隐蔽化。 在崇川检方办理的黄某某贩卖毒品案中,黄某某通过微信与下家商量好交易细节,再拍摄视频将放置地点告知买家余某某。两人没有碰面就完成毒品交易,十分隐蔽。 据相关检察官介绍,这类案件十分具有典型性:通讯网络高速发展,毒品犯罪也更加隐蔽,毒品案件上下家在不见面的情况下,就完成了毒品的整个交易。对此,司法机关也制定了完善的证据规则,通过电子证据来进一步固定涉毒信息,强化定罪证据链,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着重审查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等内容。 强化社会管控办案队伍专业化 2012年至2016年底,崇川区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增长率达49.7%。涉毒人员基数大,社会管控压力与日俱增。为此,崇川区检察院及时成立了由2名员额检察官、1名检察官助理和3名书记员组成的毒品犯罪办案小组,专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 检察官在办案时分析,初次吸毒人员往往具有一定的可帮教性。崇川检方制定了初涉毒人员告诫书初稿,详细列举了涉毒可能造成的身体后果、家庭后果和法律后果,要求涉毒人员充分了解后签字捺印确认,附于侦查卷宗内,并定期跟踪回访,以降低辖区毒品案件复发率。 根除毒品犯罪是一项系统性的社会工程。检察机关将针对毒品犯罪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社会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构建更为严密的禁毒防控体系。公安、卫生、文化部门也应广泛参与,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进行监管和防控。崇川检方还建议完善涉毒犯罪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涉毒犯罪活动,让“监控的眼睛”无处不在,让犯罪活动无法实施。 2016年度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一、宋某、胡某、黄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5年3月份,深圳的宋某与南通的胡某商议,由宋某向胡某提供50支含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的液体毒品(俗称神仙水)与10袋含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的粉末状毒品(俗称奶茶),再由胡某在南通散货。2015年3月10日,宋某安排黄某乘坐飞机,将伪装成氨基酸礼盒的毒品送至上海,交由黑车司机转交给胡某,后胡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证,神仙水共计407.28克,奶茶共计162.75克。 诉讼经过及法律适用:2015年11月5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以黄某等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经审查认为:宋某、胡某、黄某明知毒品而实施贩卖、运输,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中黄某是从犯,仅构成运输毒品罪。由于上述人员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2016年2月1日,我院该案移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诉讼结果:2016年9月20日,宋某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胡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黄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该案的典型意义:该案中,相对于黄某,属于零口供案件,其从侦查至审判,均辩解自己不知道帮助运输的物品是毒品。我们审查发现:黄某与宋某是情人关系,知道宋某吸食毒品,也看到宋某将毒品伪装成氨基酸礼盒,在得知宋某要送毒品去上海后,为帮助宋某规避风险(宋某之前因吸毒被公安查处),主动提出帮助宋某运输。我们认为,黄某受指使为运输氨基酸礼盒而乘坐飞机,且在明知物品收货人是胡某的情况下,仍采取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不符合常理,综上应当推定其知道运输的物品是毒品。 二、董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6年1至2月间,被告人董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电话、社交软件等方式多次向施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2.08克。 诉讼经过及法律适用:2016年6月6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以被告人董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董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2016年7月2日,我院以被告人董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诉讼结果: 2016年7月18日,董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该案的典型意义:该案具有毒品案件在这一时期的共性,通讯网络高速发展,毒品犯罪也更加隐蔽,毒品案件上下家在不见面的情况下,就完成了毒品的整个交易。这也是刚刚我们说的毒品犯罪新特点。当然,当前的侦查手段也在提高,对于这类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认定,我们制定了完善的证据规则,通过电子证据来进一步固定涉毒信息,强化定罪证据链。 三、李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分别在本市崇川区新建路新村49幢404室、人民路邮政大楼东边巷子内,向陈某、宫某贩卖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1克。 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李某在其暂住地本市崇川区虹桥新村8幢104室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28袋装有晶体的小塑料袋。经鉴定,28袋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16.02克。 诉讼经过及法律适用:2017年3月20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以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2017年3月29日,我院以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诉讼结果: 2017年4月13日,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该案的典型意义:对于自己吸食毒品又贩卖毒品的,司法认定上就认为属于以贩养吸,公安机关在抓获时从其身上、住处查获的毒品数量,也会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客观上,毒品的存在,就是一个社会不安定因素。这体现了对于毒品犯罪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 四、薛某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27日晚,薛某乘车从南通至上海某小区朱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20克。后薛某随身携带该袋甲基苯丙胺前往无锡处理公司事务。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薛某让蔡某驾车去无锡接其返回南通,因其与朱某相约见面,又赶赴上海,行驶至上海市株洲路附近时被抓获。公安侦查人员从薛某随身携带的拎包夹层内其所购毒品一袋。 诉讼经过及法律适用:2016年8月5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以薛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经审查认为:薛某非法运输毒品,构成运输毒品罪;2016年8月22日,我院以薛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诉讼结果: 2016年10月13日,薛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该案的典型意义:吸毒人员在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下,大量购买毒品,为方便自己吸食,在地区间运输毒品,这也是犯罪,刑法也对该行为予以处罚,贩卖、运输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符合其中一个构成要件,足以定罪。 五、周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周某是文艺圈人士,2016年7月中旬至10月初,周某在其位于南通市崇川区自己的家中,多次容留任某、严某、王某、陈某等多人吸食毒品大麻。 诉讼经过及法律适用:2017年3月21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以周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经审查认为:周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4月14日,我院以周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诉讼结果: 2017年5月5日,周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该案的典型意义:上述人员都是文艺圈人士,自认为吸食大麻没有危害,为寻求创作灵感,在小圈子内互相容留吸毒。打击毒品犯罪,我们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毒品,没有例外。
本文来源:南通发布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