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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珠对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的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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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4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王明珠,女,70年生,江苏省,如东县,河口镇,澪河村7组。联系地址:南通市港闸区新华二村四号楼502室,电话:13901485846,
被控告人:黃卫,男,职业: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被控告人:陆法官,女,职业: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小组负责人。
控告请求:请求贵院责令立案侦查被控告人涉嫌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渎职犯罪行为,并予以严惩。
被控告人犯罪事实:
1、控告人于2017年月日依法向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而被控告人不顾法律,不顾事实,不顾证据,不顾法庭质证,不顾法庭调查,强行任性裁定不予赔偿,法官顾薛慈贪污行为故意改成截留行为,且强词掩盖顾薛慈犯罪事实。顾薛慈真的没有在执行过程中存有错误?以法院名义的执行款应该在法院名下,怎么能被顾薛慈贪污了?顾薛慈利用法院名义执行的执行款岂能被贪污?顾薛慈利用法院名义和同类手段总共贪污了多少执行款?被控告人不依法立案侦查,而是袒护、包庇。顾薛慈之所以能以法院名义执行贪污执行款,与被控告人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袒护也是有关联的。
假如被控告人能严格监督管理并严惩,顾薛慈等人应该贪污不成或不敢贪污了。另外,赔偿义务法院为什么不敢公开听证!为什么不敢召集记者媒体、人大,纪检、检察公开听证!为什么不敢依法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为什么不敢通知请求人聘请律师参加公开听证!事实是赔偿义务法院在袒护、包庇和枉法裁判。赔偿义务法院不敢承认监管错误,强硬裁定不予赔偿,是典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被控告人也是典型的枉法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渎职犯罪。
控告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第二款玩忽职守案:“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1、如东县法院(1997)东经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2、19年期间2万元孳息计算清单。3、赔偿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4、证实贪污2万元执行款微信聊天文字记录。5、【2017】苏0623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涉嫌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渎职犯罪,请求贵院责令立案侦查予以严惩。
此致
————————————
控告人:王明珠

2017年6月13日                          

南通0
匿名
发表于 2017-9-20 13:02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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