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43742|回复: 1

王明珠控告如東法院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6-11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王明珠,女,70年生,联系地址:南通市港闸区新华二村x号楼xxx室,电话:13901485846,身份证号:320623197004264702。
赔偿义务机关:江苏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法人代表:黄卫,职务:院长,地址:南通市如东县珠江路25号,电话:0513-80866858.
赔偿请求:赔偿因赔偿义务机关工作人员顾薛慈贪污执行款2万元给赔偿请求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16992元,诉讼和维权费用20万元和精神损失费50万元,总计请求赔偿1716992元人民币。

       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义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后,赔偿义务
法院出具了【2017】苏0623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请求赔偿人
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向贵院申请国家赔偿。
事实与理由:

一、 赔偿义务法院出具的【2017】苏0623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法释〔201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法释〔2012〕1号)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赔偿义务法院未在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依法送达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也未公开听证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显然,【2017】苏0623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也违法、无效。

二、 赔偿义务法院出具的【2017】苏0623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
书驳回赔偿申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应法律明显错误
赔偿义务法院故意隐匿、销毁法律文书卷宗档案并未依法将执
行款转交赔偿请求人就是法院严重错误,法院是事实过错方,过错方就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及经济损失赔偿。顾薛慈是以法院名义执行划扣执行款,执行款应该交法院名下和保管,再由法院转交,但是顾薛慈却贪污了法院的执行款,是名副其实的贪污行为,不是截留行为。顾薛慈利用职权贪污行为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微信记录可以作为法定证据,赔偿请求人已经提供了有关顾薛慈贪污执行款的微信记录证据,铁证如山。赔偿义务法院怎敢以截留执行款没有证据为由拒绝赔偿!显然,【2017】苏0623法赔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驳回赔偿申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应法律明显错误。

三、赔偿义务机关工作人员顾薛慈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贪污执行款本金2万元及19年孳息,诉讼维权和精神损失计1716992元
赔偿请求人在1997年起诉南通汽运实业集团总公司和南通汽运实业集团总公司如东总站,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立案审理判决并出具如东县人民法院(1997)东经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两被告给付赔偿请求人2万元人民币。赔偿请求人多次催促承办法官顾薛慈执行给付款2万元,因为赔偿请求人因为交通事故欠债急需用2万元钱还债,并维系家庭生存。由于承办法官顾薛慈故意推脱拖延,赔偿请求人无奈家破子散,被迫背井离乡外出躲债。赔偿请求人躲债19年,期间受尽艰辛磨难,终于在2015年经过打工和节俭积攒的钱回家乡偿还债务。在偿还债务过程中发现1997年如东县人民法院东经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给付的2万元人民币当年被赔偿义务机关工作人员顾薛慈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贪污侵占了,并非没有执行到位。赔偿请求人发现2万判决给付款被贪污后,及时找涉案贪污判决给付款法官顾薛慈联系并得到其本人的证实,同时,赔偿请求人也依法依规多次甚至天天向赔偿义务机关领导及上级有关领导反映和控告,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及其涉案人顾薛慈退还本金并赔偿19年间2万元孳息(截止2016年12月31日止,后续孳息另计),同时,诉讼和维权费用20万元和精神损失费50万元,合计请求赔偿1716992元人民币。至今未果,估依法向赔偿义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四、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其工作组织机构承担赔偿
赔偿请求人于2015年底向赔偿义务法院查询执行卷宗材料时,
被法院告知相关判决及执行卷宗材料丢失,无法查询。之后,赔偿请求人无意之间通过和赔偿义务法院承办法官顾薛慈微信聊天谈起1997年法院判决给付2万元案情时,承办法官顾薛慈无意间证实了其贪污侵占1997年赔偿义务法院判决给付赔偿请求人的2万元执行款的事实。顾薛慈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贪污的执行款及孳息以及给赔偿请求人造成的诉讼维权和精神损失,依法理应由顾薛慈所任职的工作法院承担赔偿。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法释〔201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法释〔2012〕1号)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组织法》、《法官法》、《公务员法》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贵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依法受理并赔偿。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
2017年6月11日
附证据:1、如东县法院(1997)东经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
2、19年期间2万元孳息计算清单。
3、赔偿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
4、证实贪污2万元执行款微信聊天文字记录。


南通0
匿名
发表于 2018-1-29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 平台公约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5-12-16 13:17 , Processed in 1.167878 second(s), 16 queries , MemCache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