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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间,如皋市如城街道几个小区发生4起入户盗窃案,失窃居民家里的门锁和窗户都没有被撬过的痕迹,但却丢失了宝玑名表等物,警方通过周密细致的侦查,发现了犯罪嫌疑人采用技术手段开锁入室盗窃犯罪事实。6月2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今年29岁的被告人李某,初中文化,无业,宿迁市泗洪县人。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在如皋市如城街道几个小区,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先后4次入户实施盗窃作案,窃得手表、青花瓷杯等物,物资价值人民币269392元。其中,2015年7月21日晚,李某在如皋市如城街道某小区被害人章某家,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窃得宝玑手表1只,价值人民币239700元。 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李某不服,认为一审认定的宝玑手表鉴定价格有异议,该手表是6成新而不是一审认定的9.4成新,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对被告人李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南通中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书证购物凭证、银行卡交易记录,被害人章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庭审供述以及如皋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害人章某于2013年12月23日以新加坡币46400元购买涉案宝玑手表,后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7月21日窃得该宝玑手表,案发后,如皋市价格认证中心接受侦查机关的委托,依据价格鉴证的相关规定,确定宝玑手表综合成新率为94%,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宝玑手表价值人民币239700元。上述鉴定意见系由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依法作出,鉴定的过程和方法符合价格鉴定的规范要求,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被告人李某上诉主张涉案宝玑手表是6成新,没有提供证据证实,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近年来政府逐步放开门锁监管,加之犯罪手法爆炸式传播,盗贼开锁学习途径简单,手法多样,技术性开锁入室盗窃案件逐渐增多。广大市民要及时更换防盗级别高的门锁,特别是智能防盗锁,分机械锁和电子锁两部分,且两部分锁分离,盗贼即便配备相同的钥匙亦打不开门锁;安装警报器等防范设施,一旦有人触碰到房门就会发出警报声,这足可以吓跑案犯;从里面反扣门锁,因为技术性开锁打不开反扣的门锁,所以夜间或白天家里有人的情况下,房门应在反锁的基础上反扣门锁,即将内锁锁孔下方或旁边的锁闩反扣。同时,还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每天早晚记得检查门窗,别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本文来源: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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