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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 年休假被单位奖励出国游抵消 当事人投诉后拿到应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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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5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南通网讯 向单位提出年休假时却被拒绝,原因竟然是已享受过单位奖励的出国旅游了。日前,唐某向如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单位对不让其休年休假进行经济补偿。1日,他拿到了应得的经济补偿。

唐某是如东县某机械厂职工,在厂里工作满十年。上月下旬,他学习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才知自己有权享受10天年休假待遇。于是,喜欢旅游的他制订了出行计划,但是呈上申请时却被人事科长一口回绝,理由是唐某是“劳动模范”,3月份厂里已奖励他到新马泰游览了一回,且天数超过10天,所以今年不好再休年休假了。

奖励出国旅游难道与年休假相同?不甘心的唐某向如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单位对不让其休年休假进行经济补偿。

接到投诉,监察大队随即派员赴厂核查,认定唐某的要求应当得到法律支持。首先,他参加厂里统一安排的旅游活动,明显带有额外福利和奖励性质,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福利不能等同;其次,虽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完全丧失了对休假时间和休假方式的自由安排权,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劳动者有权决定自己度假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第三,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劳动者不能享受年休假的诸种法定情形中,并不包括“已享受奖励旅游”这一情形;鉴于厂方提供不出劳资双方已就“奖励旅游可取代带薪年休假”一事达成共识的证明材料,故监察大队裁定支持投诉人请求。1日,唐某终于拿到了应得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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