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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爆料] 南通 谁为失实调查报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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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7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关于反映赵鑫不正确履职
造成调查报告失实问题举报

南通市顺业酒业有限公司“10.15”较大窒息事故调查由南通市安监局赵鑫承办的。赵鑫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挂职在示范区经济发展局,该项目是示范区经济发展局招引的。在该事故调查过程中,赵鑫没有正确履如,造成该事故报告失实。作为案件承办人应对案件负责,调查过程中,应尊重事实,客观反映事情本来面目,赵鑫没有做到,其原因不排除个人的私利。该企业是新环保法实施后通州湾示范区违法违规项目,是通州湾示范区招商引资项目。按照示范区总体规划,酒的酿造类项目不能批准准入的,示范区环保部门明确告知招引部门。所以不存在企业未办理环评一说。不能落户项目得以进入园区,且职能部门不清楚,是何因,报告故意隐瞒了。失实主要表现在:
1、没有如实反映该企业真实情况。调查报告没有反映企业是在何种情况进入示范区的(是否合法)。这个企业是新环保法实施后的违法违规项目;
2、该企业是示范区招商引资项目(没有示范区相关部门招引,该项目不可能落户园区);
3、按照园区总体规划,示范区是不可以落户酒的酿造类项目;按照省里文件该项目也不能落户园区,示范区也没有审批权;
4、该项目不能在示范区落户,如何得以存在没有表述;是谁或哪些部门违法违规滥用职权让该项目落户园区?
5、该项目落户过程中,哪些人或部门从中得益,没有表述;
6、该项目落户过程中,违法违规滥用职权的行为应不应该负责没有表述;是否是造成该事故原因没有交待;
7、该项目得以存在,哪些部门没有把关到位,没有表述?是否是造成安全事故原因没有表述?
8、环保部门已经明确告诉招商部门及招商人员,此项目是不能落户示范区内;
9、不是未办理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是相关职能部门不可能给其办理的。
10、作为事故调查负责人,对示范区情况是清楚的,相关情况我也向其反映过,为何要将这些情况隐瞒?存在明显故意行为。(2015年初,市召开化工企业整治,要求环保部门配合,我与其一起参会。)
11、在示范区挂职期间,赵鑫带队对该项目进行检查了吗?为何不对其进行监管?
该事故是政府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一手制造的,可以说没有示范区管委会或相关职能部门为自己业绩和利益(招商有任务,完成任务有业绩,且有奖励的),不惜牺牲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作代价典型安全生产案件。
综上所述,要求追究赵鑫相应责任。

附:新环保法相关条款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通市顺业酒业有限公司是新《环保法》实施后,通州湾示范区招引的项目。按照省相关文件酒类项目是要进园入区的,示范区没有这类园区规划,故示范区酒类不好落户。同时,即使示范区有这样园区规划,审批权也不在示范区即示范区无权审批权。
目前,南通市检察院对该事故已启动问责程序,看看南通市安监局在此种情况下是如何面对或者说是一个怎样态度?请看他们对信访回复: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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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7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南通市安监局相关领导告诉说:此责任主任是市政府,并告诉联系电话:85099123。按照联系方式接通市政府电话,张主任告诉此事联系85099126,找处长可以答复。联系上后,答复:这是安监局责任(牵头单位就是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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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7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这就是一个信访举报件回复。难怪案件调查会失实?南通市级机关就这样一个水平。不知道市级机关是如何履行“二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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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7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示范区对招商引资有任务、也有考核的。如:注册、签订合同(协议)、开工、投产等都有指标和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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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7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12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切实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做好酒类质量安全工作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酒类产品作为日常消费量较大的食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酒类产品专项整治,不断加强酒类质量安全监管,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酒类产品生产流通的规范性仍有待提高,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在整顿和规范酒类市场秩序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化食品安全整顿的重要任务,坚持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治理整顿与振兴食品产业相结合,进一步强化酒类产品生产、流通等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使监管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升,酒类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严格落实酒类产品各环节监管制度

  (一)严格生产环节监管。质监部门要严把酒类生产许可关,从严审核新建酒类生产企业,依法关停不符合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严禁酒类非法分装,对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的企业,要进一步严格审查条件,并将其列为生产许可证单独审核项目,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加强酒类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全面检查企业原料采购、生产记录、出厂检验、生产环境条件等情况,严厉查处使用工业酒精等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甜味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行为。对主要原料无进货记录或原料数量与根据实际产品数量测算所需原料数量明显不符的酒类生产企业,一律严肃追查,依法严惩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对使用外购原酒加工灌装企业,要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外购原酒来源和质量安全的监管。

  (二)严格流通环节监管。工商部门要严把酒类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关,细化完善流通许可相关制度,坚持先证后照,依法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行为,查处取缔无证照酒类经营者。加强对酒类市场的巡查,监督酒类经营者依法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记录等制度。商务、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酒类相关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等交易活动,督促举办主体落实酒类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严格审核入场参展单位资格,实施全程驻场监管,依法查处以展销为名推销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

  (三)严格餐饮服务环节监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制度,切实加强对酒类产品采购、贮存及使用的规范管理。禁止餐饮服务单位经营未经生产许可的预包装、散装和自酿酒类产品。对不落实酒类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制度,存在采购、销售、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假冒伪劣酒类产品以及非法生产酒类产品、在酒类产品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依法从严予以处罚。

  (四)严格进出口环节监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强化酒类进口监管,严厉打击酒类走私行为,规范进口酒类申报,充实价格信息等资料,查处瞒骗原产地等不法行为。对进口酒类境内收货人、境外酒类出口商及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的原酒,要核查进口单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卫生证书等有关文件,并重点核查出厂销售数量与进口原酒数量是否相符、出厂产品标签与进口原酒信息是否一致,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严格实施进口酒类标签标注内容的版面格式检查和标签符合性检验,做好进口酒类标签备案工作。加强出口酒类企业备案管理,严格监督检验和产地核查,对不符合出口要求的企业应取消备案资格。

  (五)强化重点部位监管。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相对集中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并重点加强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监督巡查,切实防止其成为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生产、经营集散地。各级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对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专营店、批发市场、酒吧等重点场所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

  (六)加强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的范围和频次,强化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以及甲醇、游离二氧化硫、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色素等重点指标的监督抽检,落实随机抽检制度,逐步推行异地检验,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制度。省卫生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将酒类产品列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重点品种,切实加强对白酒、葡萄酒、黄酒等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氨基甲酸乙酯、生物胺等物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

  (七)健全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强化酒类产品各环节查验、记录的衔接,提高可追溯性。建立酒类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以白酒和葡萄酒为重点,开展酒类电子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实现从原料采购、生产、仓储、运输、批发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实现酒类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确保在各个环节都能快速辨别产品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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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7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四、建立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统筹推进机制

  (一)强化企业责任。严格落实酒类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酒类生产经营者要建立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依法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过程控制、检验检测和自查自纠等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强化法制观念,树立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建立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依法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并明确其为质量安全直接责任人。酒类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并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相关标识。加快推进酒类生产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抓紧建立酒类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商的信用档案,对有失信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监管,将其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有食品安全犯罪或严重失信记录的,要依法实行行业禁入。强化行业协会作用,开展"放心酒"示范店创建活动,提高行业诚信自律水平。

  (二)强化监管职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酒类质量安全纳入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力度,确保酒类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工作。各级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公安、商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整体推进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政策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从严审核白酒生产企业新扩建项目。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合理规划我省葡萄酒产业布局。商务部门要加强酒类流通的行业管理,完善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鼓励酒类连锁经营,建设现代物流配送体系,强化酒类市场运行监测和酒类进口统计分析。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酒类商标管理。质监部门要认真落实酒类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命名制度。

  (四)强化社会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奖励力度,并有效保护举报人,鼓励酒类企业从业人员、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生产销售人员和广大群众等主动提供线索,使违法违规行为无藏身之地。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对酒类行业进行舆论监督,进一步畅通信息交流渠道,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新闻线索,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五)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向酒类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广泛宣传相关法规标准、假冒伪劣酒类产品危害以及惩处措施,并深入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知法守法,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积极向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酒类消费常识,倡导健康饮酒、文明饮酒的良好风气,切实提高广大群众识假辨假、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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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7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三、严厉打击酒类产品违法行为

  (一)有效堵塞制假原料来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原酒流通管理,严禁向不具备酒类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销售原酒,并加强对酒类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和取缔不具备相关资质的酒类包装材料生产、印刷单位,严厉打击生产假冒酒类产品包装、标签等违法行为。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将废旧酒瓶、瓶盖、外包装等销售给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资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销售时必须查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留存复印件,并详细记录销售品种、数量等信息。餐饮服务经营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向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废旧酒瓶、瓶盖、外包装等。

  (二)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行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严格落实责任,实行分片包干,全面彻底清剿无证生产和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黑窝点";严肃查处假冒注册商标、企业名称、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产地、年份,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在酒类生产经营中以"国家机关特供"、"军队特供"等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要高度重视社会举报和案件通报线索,全面核实原辅材料来源、产品销售去向,及时通报有关地区开展追查工作,查清违法犯罪链条,严厉惩处包装材料印制、原料提供、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辖区内长期存在非法制售窝点未及时查处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分片包干责任人和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的责任。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鼓励酒类生产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共同研发、推广假酒鉴别技术,联合开展打假行动。

  (三)加大惩处震慑力度。对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要按法定幅度的上限依法实施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违法单位和个人信息及处罚结果,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公安机关要主动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线索,要提前介入,联合开展深入调查;对移送的案件线索,迅速立案侦查,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地要细化完善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投诉赔偿监督机制,特别要对酒吧、酒类专营店、批发市场、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等销售量大的单位加大监督力度,明确监督人员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依法严格监督落实"假一赔十"规定。酒类相关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出现严重制假售假问题的,要对举办地、举办方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地区举办类似活动的资格。酒类生产企业有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的,在严厉查处问题品牌产品的同时,要依法暂停该企业所有品牌产品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查明情况并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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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7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公告
(2015年第102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提升行政许可效能,规范相关工作程序,做到依法行政,高效便民,按照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工作部署,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局承担的许可类别
  1.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16号令)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的许可审批,其中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由省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承担;
  2.白酒、乳制品等涉及国家产业政策(依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执行)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许可审批;
  3.肉制品、冷冻饮品、水产制品、饮料等高风险产品及许可其他食品(第31类)的食品生产企业的新发证审批,其中饮料类除去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
  (二)市局承担的许可类别
  除省局组织实施许可的食品类别外,其他生产许可均由市局组织实施。
  自2016年1月1日起,省、市局将按许可分工各自承担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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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7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一个地方有法不依,违法得不到有效处罚,这是一个什么样社会?国家制订法律有何意义或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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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7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就这么一个简单的事实,不是难以查清,而是有人故意要隐藏,让这些人来代表政府,政府的公信力怎能树立的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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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7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江苏省行文明确各部门环保保护责任,为何相关领导干部为何不愿意按职能、职责来说事,说白了,就是为了自己的一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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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7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你们聚在一起会商如何应对该事情,不如实事求是,尊重事实处理。摆到桌面上的事,公众不是个个被你们勿悠长大的。同时,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还是有说理的地方,事实胜于雄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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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7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委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法院和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对本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做出相应的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 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第五条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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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7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第二章 党委、政府职责
第六条 省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安全。
(二)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环境质量、资源消耗、污染防治、生态红线保护,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推进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终身追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 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对全省环境质量负责。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省政府及其负责人和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政绩考核与评价的重要内容,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依法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省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推动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全过程,依法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要求和监督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过程中,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以及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将有关污染防治的费用纳入政府预算,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积极开辟新的资金渠道,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四)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组织实施全省大气、水、土壤、海洋、噪声、固体废物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统筹建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生活垃圾、污泥和其他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组织对固体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和回收利用。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促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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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7-5-27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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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7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五)保障生态红线安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敏感区及其他生态红线区域。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区域分级管控措施,加大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考核力度,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六)建立良好环境秩序。对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履行环境监管职责进行督察。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严厉查处、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限期治理,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且难以治理的企业。建立公众环境矛盾协调工作机制,完善社会参与机制,统筹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各类环境纠纷。
(七)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健全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编制并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等突发环境事件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八)实施环境保护奖惩制度。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法严格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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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7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九)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协调机制。在重点区域、流域建立健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的管理机制。
(十)加强环境保护信息传播。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依法公开环境保护信息。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团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公益性活动,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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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7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第三章 党委工作机构责任
第八条 组织部门责任:
(一)检查督促环境保护系统组织工作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负责监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大力度培养环境保护系统党政领导干部人才,提高环境保护系统队伍素质。
(二)组织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将生态文明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选拔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责任追究制度,会同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四)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保障党政领导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教育培训的课时数。
第九条 宣传部门责任:
(一)规划、部署省内思想政治工作时,引导党政领导干部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绿色发展理念。
(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党**、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方案,将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三)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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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7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第十条 政法工作管理部门责任:
(一)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治理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二)监督政法系统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督促、推动环境污染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机构编制部门责任:
(一)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协调省、市、县(市、区)及各部门之间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加强相关部门协调机制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规定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提供机构编制服务。研究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能配置和调整意见。加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乡镇(街道)环境保护机构及人员的编制保障,充实环境保护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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