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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钱相亲遇"白富美" 怀疑是婚托状告婚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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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6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今年37岁的黄先生打算通过征婚交友网站来寻找真爱,并与某知名婚恋网站签订合同。随后,婚恋网站给他介绍了一个“白富美”,自认为“矮穷黑”的黄先生,认为婚恋网的匹配标准很不靠谱,甚至怀疑自己遇到了婚托,于是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经与签订合同的佛山天公司、北京树公司协商未果后,黄先生遂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记者昨日从禅城区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返还剩余费用。

  案起:
  37岁男子通过婚恋网择偶
  2016年,天�公司经�树公司授权开设某婚恋网站佛山国际商业中心VIP服务中心。同年8月3日,37岁的黄先生与�树公司签订《红娘服务合同》,天�公司受�树公司委托具体履行合同内容。
  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间,该婚恋网站通过CRM系统提供红娘服务,黄先生应利用此系统接受服务,�树公司应为其开通相关权限。服务总金额为6880元,其中1376元为CRM系统使用费。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根据合同随附的登记信息,黄先生对征友信息中的出生年份要求为1980年至1992年,未详细记载其他择偶需求。

  维权:
  怀疑遇“婚托”却退款无门
  2016年8月13日,天�公司安排黄先生和候选人约见。黄先生称,女方是家住广东的李小姐,1992年出生,肤白貌美,年轻苗条。而自己又黑又瘦,学历不高,无车无房,两人差距很大。于是,他要求婚恋网站提供候选人的择偶标准,却遭到天�公司拒绝,黄先生怀疑自己遇到了婚托。
  同年8月25日,服务老师再次为黄先生安排约见,黄先生要求提供女会员合同、工作单位、地址、住址等信息,均遭拒绝。后来服务老师在9月期间两次拟安排约见,黄先生均提出没时间约见。9月22日,黄先生来电表明要回老家,要求退费,天�公司建议其转档回广西服务。
  次日,天�公司提出了两个解决方案供黄先生选择:一是退款两千元,双方结束一切的合同关系;二是转去广西南宁服务直到服务期结束。

  起诉:
  状告婚恋公司“强制相亲”
  2016年10月21日,黄先生把�树公司、天�公司诉至禅城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两被告返还6880元服务费。黄先生认为,�树公司未依约为其开通CRM系统相关权限,致使其无法登录该系统和可能中意的候选人进行沟通交流约见。而且天�公司使用婚托,拒绝其查看候选人的择偶标准,存在被强制安排赴约的情形。
  天�公司则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返还服务费。该公司称,根据《红娘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黄先生无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
  被告�树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
  “霸王条款”无效
  禅城法院指出,虽讼争服务合同约定不得单方解除合同,但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排除黄先生主要权利,属无效条款。
  黄先生作为委托人应向被告支付促成合同成立的报酬及必要费用。天�公司为黄先生成功安排约见1人,此后陆续4次向其推荐合适人选,但因其要求详细信息、不配合时间安排等原因未能成功约见。根据合同约定,CRM系统使用费应按5次算,约为1146.7元;安排约见费用应按一次算,约为917.3元。鉴于双方已解除服务合同,�树公司应向黄先生退还剩余费用48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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