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南通开发区检察院网络发言人 于 2017-5-10 16:17 编辑
我院已关注到网民“天外飞仙66”5月8日、5月9日所发网贴反映。我院纪检组、政治处组织有关人员对其反映内容进行了核查。经核实: 1.4月5日,被害人刘汉锋来我院控告申诉科就曹伟峰故意伤害一案提出申诉。4月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侦查监督科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曹伟峰符合逮捕条件,后我院改变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决定对被告人曹伟峰予以逮捕,被告人曹伟峰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4月25日该案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等待法院判决。 2.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规定,故意伤害罪致1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3年--4年。本案中被告人曹伟峰存在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赔偿被害人2.5万余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建议为2--4年,符合法律规定。 3.本案公诉人系我院检察员。根据相关要求,其所承办的案件为检察院案件管理系统机器随机指定,公诉人为徐州沛县人,被告人系徐州邳州市人,两人素不相识,不存在法定回避等情形,其为依法承办案件。 4.在被告人曹伟峰对刘汉锋进行赔偿之前,鉴于被害人刘汉锋家庭经济困难等情况符合司法救助相关规定。我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于4月27日向被害人刘汉锋发放了司法救助费用。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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