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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民声] 关于反映我院执法不公网贴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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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5-10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移动
本帖最后由 南通开发区检察院网络发言人 于 2017-5-10 16:17 编辑

    我院已关注到网民“天外飞仙6658日、59日所发网贴反映。我院纪检组、政治处组织有关人员对其反映内容进行了核查。经核实:
     1.45日,被害人刘汉锋来我院控告申诉科就曹伟峰故意伤害一案提出申诉。4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侦查监督科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曹伟峰符合逮捕条件,后我院改变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决定对被告人曹伟峰予以逮捕,被告人曹伟峰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425日该案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已开庭审理,等待法院判决。
    2.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规定,故意伤害罪致1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3--4年。本案中被告人曹伟峰存在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赔偿被害人2.5万余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建议为2--4年,符合法律规定。
    3.本案公诉人系我院检察员。根据相关要求,其所承办的案件为检察院案件管理系统机器随机指定,公诉人为徐州沛县人,被告人系徐州邳州市人,两人素不相识,不存在法定回避等情形,其为依法承办案件。
    4.在被告人曹伟峰对刘汉锋进行赔偿之前,鉴于被害人刘汉锋家庭经济困难等情况符合司法救助相关规定。我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于427日向被害人刘汉锋发放了司法救助费用。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5月10日

南通0

点评

开发区检察院反应迅速,回复及时,必须点赞!要是所有公家单位都能这样该有多好。  发表于 2017-5-11 10:1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5-10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官方回复没毛病!
兼听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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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5-10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看看人家的应急反应速度

崇川区教育局的发言人你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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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7-5-10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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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7-5-10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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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5-10 20:51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能直面网民质疑就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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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7-5-10 20:5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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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8-31 09:21
  • 签到天数: 12 天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7-5-10 21:03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点赞,再看看,教育体育局看来最不是东西了,建议检察院去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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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7-5-10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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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5-10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回复及时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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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5-11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回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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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7-6-22 15:51
  • 签到天数: 103 天

    [LV.6]常住居民II

    发表于 2017-5-11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这个回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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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7-5-11 09:40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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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7-5-11 09:41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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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5-11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如果你再外地犯了事,公诉人是你同乡,你会不会心里一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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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7-5-11 09:51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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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7-5-11 09:58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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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5-11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绝对点赞~~~~~~~~~~~这个回复,迅速,事实清楚,条缕清晰,逻辑正确,内容完备。堪称范文, 为法律系统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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