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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 出售安置购房面积反悔 海门法院判令协助买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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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5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南通网讯 房价不断攀升,各类卖家毁约现象也屡见不鲜。4月4日,记者获悉,海门法院审结一起由出售拆迁安置购房面积引发的民事纠纷。

2010年8月,黄某因拆迁安置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次日,黄某即将多余的25平方米的拆迁安置购房面积出售给陆某,《协议书》约定陆某以黄某的名义购买含此25平方米的议价房,黄某协助陆某办理过户手续。

多年过去,该房一直处于初始登记的状态,黄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陆某要求配合过户的要求。于是,陆某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法庭。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与黄某签订的购买拆迁面积的《协议书》,表面上看为权利转让之协议,但就其实质来说,仍为房屋买卖之合意,即黄某将其向开发商处购买的拆迁安置房转卖给陆某,从中获取差价收益,即拆迁面积的收益。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履行。目前,陆某在开发商处的购房款已付清,案涉房产可以登记至黄某名下,进而完成向陆某的过户,但黄某至今未能办理,已属违约,应依法承担继续履行之责任。据此,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海门法院判令被告黄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办理案涉房产的登记手续并将其过户至陆某名下。

该案的审理法官解释,拆迁安置面积一旦进入市场,就脱离了人身属性,成为可以自由流通的商品。因此,此类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买家有权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违约金。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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