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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女子两次怀孕后均小产 被同居男友追讨3万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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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0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华商报讯(记者 王斌 通讯员 郭健)同居两年期间,石泉一女子两次怀孕后均小产,此事引起男友不满并要求退回之前给的3万元彩礼。但女子也觉得委屈,坚决不给一分钱,双方为此相持不下。日前,石泉县司法局成功调解该起婚约纠纷,女子返还1万元彩礼钱后,双方和平分手。 
    未领证就“结婚”
  “妻子”接连小产两次
  今年2月,一名西安口音的男子和另外一个石泉女子走进县调解中心,称有纠纷需要调解。了解情况得知,石泉女孩李某与西安男子王某于2013年7月认识并相恋,很快就发展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2014年1月,李某带着父母一块到王某家里,王某给了女方3万元彩礼,之后在亲朋好友的祝福下双方在西安举行婚礼,但是女方因年龄不到法定年龄所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婚后两个人一起在外打工,日子过得还算可以,不久李某就怀孕了,全家都期待小生命的到来。2014年7月的一天李某突然肚子疼,生下来孩子还不到三斤,是个早产儿,养了不到两天就夭折了,也许是因为孩子的事情,俩人感情有点淡了,矛盾也越来越多了,经常吵架,有时候还动手。
  没过多久李某再次怀孕,全家都希望这个孩子可以平安出生健康成长,但是事与愿违,孩子依然小产。经历了失去两个孩子的打击,双方都变得暴躁,经常为一点小事情就争吵甚至大打出手,感情越来越淡,到2015年4月就没有在一起了。
  调解中心出面
  女方退回万元后双方分手
  现在李某提出要分开,王某便要求李某退还彩礼款,李某不同意,觉得自己和他过了好几年,还怀过两次孕,没有让男方补偿就不错了,坚决不给一分钱,双方都觉得委屈。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予以支持。考虑到双方的心里期望值和对方实际愿意给的差别太大,工作人员经历三个小时沟通,双方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由李某给王某退还一万九千元彩礼,李某表示第二天带上钱来写协议。
  没想到当天晚上李某就变卦了,称自己没钱也不愿意再露面了。为了解决纠纷,调解中心工作人员联系到李某父母进行沟通,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女方给付男方一万元。但是李某在回去拿钱的过程中又变卦了,调解工作人员再次找到李某做思想工作,李某最终向王某返还了1万元彩礼款,双方和平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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