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实施一年 南通市中心城区发出5份“人身保护令” 2017-03-01 09:53:58 来源: 南通网
去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的实施让家暴不再是家务事。法律实施一年来,“疯狂的拳头”被阻止了吗?昨天下午,崇川区法院召开“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一年来,该院共发出5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庭施暴者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特别是妇女、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一年内6人申请“人身保护” 孙某(女)与何某是一对小夫妻,两个人在2014年7月登记结婚,然而,婚后,孙某发现,自己对丈夫的了解并不像自己认为的那样多。何某曾因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等坐牢三次,并有吸毒恶习,去年3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婚后,何某常无故殴打、辱骂孙某,甚至多次到丈母娘家中打砸,威胁要杀死丈母娘。忍无可忍之下,去年6月20日,孙某向崇川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崇川法院家事法庭经审理后,于同年6月23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何某对孙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何某对孙某骚扰、跟踪、接触孙某及其母亲。这是我市签发的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接到保护令后,何某起初尚能按照要求去做,好景不长,4个月后,何某故态复萌,再次开始对孙某谩骂。崇川区法院依法对他作出司法拘留5日的决定。 崇川区法院副院长袁好峰介绍,《反家暴法》实施一年以来,该院共接到6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除一人撤回申请外,该院发出5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全部是妇女。 遭遇家暴保留证据是申请关键 在《反家暴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最大的亮点。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袁好峰介绍,家暴案主要发生在家庭中,证据收集很难,或是相关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证实受害者身上的伤痕是对方殴打所致,带来认定困难。“不少受害者挨打了不愿意去医院,伤好了才来法院求助,很难提供有力证据。” 遭遇家庭暴力,受害者应第一时间拨打110 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到当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保留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包括受伤的照片、医院就诊的病例、公安部门相关的出警记录、受害人向当地妇联、居委会申请救助的记录等等。袁好峰提醒,只要申请人提出举证困难,家事法官将发挥调查取证的职权,帮助申请人调取相关证据。 多部门联动反家暴网络见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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