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29232|回复: 5

[新闻快讯] 南通结算中心主任遭电信诈骗606万 被判3年6个月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2-20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002197192ba11a147ac301.jpg
      南通网讯 据法制晚报报道,在南通市区一家事业单位负责财务的陆某遭遇电信诈骗,误以为需要“配合办案机关办案调查”,将单位财务账户、密码、口令牌告知诈骗分子,致使骗子通过网络远程操控从该单位下属的7个单位银行账户取款606万余元。
     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4年,并责令其退赔全部被骗损失。陆某不服上诉。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认为诈骗损失不应由陆某赔偿,将罪名改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改判陆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案情
    结算中心主任遭电信诈骗
     损失公款606万
     陆某是南通市崇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结算中心主任。
      法院认定,2016年3月30日、31日,陆某遭遇电信诈骗。在此期间,陆某明知自己无权使用同事的U盾、口令牌,仍违反规定在下班时间擅自取走,并连同自己保管的银行U盾、口令牌使用,将单位账户信息泄露给诈骗犯罪分子。
     诈骗犯罪分子借此通过网络远程操控,将南通市崇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下属7个单位银行账户中的余额转走,导致损失606万余元。
    其中,被骗最多的是南通市崇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综合服务中心,账户损失81万元;其次是南通市崇川兴环环境工程综合服务中心,账户损失47万余元。被骗最少的是南通市崇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汽车运输队账户,损失近2万元。
      2016年3月31日上午,南通市崇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财务科人员张某报警,称结算中心主任陆某将环卫处下属7个单位共计600余万元卷走,人失去了联系。之后,民警当天从南通市一家宾馆将陆某带走。
    一审
    称遭遇电信诈骗
    主观恶性小应从轻处罚
    经过审理,法院一审认为,陆某在任职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2016年7月12日,南通市崇川区法院以上述罪名判处陆某有期徒刑4年,并责令陆某退赔单位全部经济损失60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陆某不服提出上诉。陆某表示,自己是因为受到电信诈骗,误以为需要“配合办案机关办案调查”,所以才将单位财务账户、密码、口令牌告知诈骗分子,主观恶性较小,应该酌情从轻处罚。
     陆某还认为,自己被公安人员找到时,侦查机关尚未对其立案侦查,在此情况下,陆某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
陆某的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责令陆某退赔被害单位6061952元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二审
      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不构成自首
     二审法院确认,在案证据反映,陆某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无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的行为,亦无证据证明陆某系电信诈骗的共犯。
     陆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南通市崇川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结算中心主任,在受到电信诈骗后,违反财务制度规定,将单位财务账户、密码、口令牌告知诈骗分子,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而不是一审认定的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害单位被骗财物损失为陆某违法所得,无事实依据,责令陆某退赔606万余元损失,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本案系被害单位报案而案发,陆某亦未主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认为陆某归案属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2016年10月26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撤销了一审责令其赔偿单位损失的判决内容。

南通0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2-20 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会不会个人挪用公款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17-2-20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7-2-20 23:04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如此重要岗位竟让如此白痴担任,令人生疑。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1-28 10:26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发表于 2017-2-23 08:17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脑子不好就不要坐那个位子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匿名
    发表于 2017-2-23 09:24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 平台公约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5-12-27 09:57 , Processed in 1.478377 second(s), 16 queries , MemCache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