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太山村委会主任吴振达违法选举太山村27组村民组长
请求人:查红涛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太山村27组 联系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银河家园15楼305室 身份证:320624196801020614 电话:15365494455 邮政编码:226300 被请求人: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朝霞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红(区长) 电话:13338823399 邮政编码:226300
一、请求事项 1、请求调查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太山村委会主任吴振达违法选举太山村27组村民组长,并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 2、请求责令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太山村选举委员会依法重新选举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太山村27组村民组长。
二、事实与理由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法律条款规定: 1、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规定。太山村委会主任吴振达不应该到太山村27组来主持和监督换届选举太山村27组组长的工作,也不应该把换届选举太山村27组组长会议现场设在其亲属家中,更不应该让其亲属同其一起做不利于换届选举太山村27组组长的言行。 2、第二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规定。此条款同样适合村民小组。太山村27组村民小组组长换届选举,不应该由太山村委会来主持和监督换届选举工作,应该由太山村选举委员会来主持和监督换届选举工作。 3、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的规定。在太山村委会主任吴振达主持换届选举太山村27组组长讲话开始时,没有正式发选票前,前届太山村27组组长查红涛依法给本组在会场的农户和太山村委会的干部,发放了《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太山村27组竞选村民组长查红涛的表白》选举竞争的书面演讲材料提纲。查红涛很想利用太山村27组组长换届,竞选村民组长这次机会回答本组农户普遍心中的疑问,大约有下列4项内容。 1:关于查红涛做本组村民组长? 2:关于查红涛做本组村民组长有没有弄到好处? (1)关于查红涛房屋拆迁; (2)关于查红涛祖父查国进坟头迁移; (3)关于打围墙(征地)。 3:关于本组的钱,为什么不分配? 4:关于查红涛继续做本组村民组长,能为农户带来什么? 可是,因为太山村委会主任吴振达的违法,查红涛没能如愿。 4、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的规定。太山村27组竞选村民组长,第一次选票经太山村委会主任吴振达和其村委会干部计票后,村委会主任吴振达始终不肯宣布当选名单。所以,有部份27组农户认为村委会主任吴振达的做法不公平、不公正,就发生陆续有本组农户离开选举现场。随后,在末经现场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撤销第一次的选举投票无效的情况下,村委会主任吴振达断然指挥其太山村委会的干部和其重新要求本组农户选举太山村27组组长。查红涛认为村委会主任吴振达这种做法十分“可笑”,所以,第二次发选票时查红涛就离开了现场,随后,赶到三余北兴桥去做水电活了。查红涛违法违纪的事,不会做,也不敢做;但,“秋后算帐”是查红涛的特点和专长及第二爱好。
(二)太山村27组组长选举后,查红涛听到老百姓的反映: 1、是因为27组组长查红涛会打“官司”跟政府“作对”,村里利用换届的机会把查红涛“弄掉”是不对的。村这么做,反而更加激化矛盾,对村更不利,不是聪明做法。 2、在选举27组组长前,村里早已提前串通、指使27组相关农户,在选举时破坏选举工作,让查红涛选不上下届27组组长是不对的。 3、村委会主任吴振达是一村之长,他这么做反而加深了问题和矛盾。查红涛一定不会罢休的,小吴(吴振达)这么做确实太“过份”。让查红涛继续做27组组长说不定会对村里有利。 4、太山村30个村民小组,统一像选村主任一样选村民小组组长,这有27组一个组,并且选一次不算数,再重新选第二次。其他村民小组组长基本上没有选,要是选也是个形式主义,还是60岁、70岁的老组长继续做村民小组组长,唯独27组这次选举村民小组组长惊天动地,小吴(吴振达)无缘无故把查红涛27组村民组长“弄掉”,好戏在后头呢……
综上事实与理由,请求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之规定,特用信函向被请求人提交《关于请求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调查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太山村委会主任吴振达违法选举太山村27组村民组长》的请求。恳请被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给请求人书面答复。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请求人:查红涛
2016年12月20日
说明:已于2016年12月20日邮寄。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