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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抵制低价游、拒绝零报酬”导游机制加快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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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6-12-17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在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共同努力下,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劳动者权益,“抵制低价游、拒绝零报酬"导游机制体制加快形成。

    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副司长唐兵13日说,导游是旅游业中与各要素关联最多、与游客接触最密切的从业人员,为展示旅游形象、传播先进文化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导游权益保障工作尤为重要。近年来,国家旅游局和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积极作为,为优化导游执业环境、保障导游权益开展了很多工作,包括与人社部、全总等相关部委联合开展导游劳动合同、薪酬、保险等方面的专项督查,开展导游服务费试点,积极规范导游专座设置等。其中,开展导游劳动报酬集体协商试点工作是我们在保障导游劳动权益方面的重要尝试。

    唐兵在导游劳动报酬集体协商试点工作交流会上说,今年3月,经征求人社部、全总的意见,结合湖北、吉林、福建旅游主管部门的申请,国家旅游局决定在导游基础工作好、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机构健全的宜昌市、延吉市、厦门市开展导游劳动报酬集体协商试点工作,试点期限半年。半年来,三个试点城市都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均建立了导游基础工会,导游劳动报酬集体协商工作积极推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天宜昌发布《宜昌市导游行业劳动报酬保障性标准》,这是湖北省和宜昌市旅游、工会、人社部门共同努力的成果,是诸多优秀的旅游企业积极支持的成果;导游代表们激情昂扬地传递了“抵制低价游、拒绝零报酬”的正能量,标志着导游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和胜利,希望三个试点地区能够为全国推行导游劳动报酬集体协商工作提供更多宝贵经验。

    据介绍,去年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三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首次专门针对导游行业的劳动权益保障出台行政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开展导游劳动报酬集体协商和指导性标准制定工作,选择试点地区建立协商对话机制,制定当地旅行社聘用导游劳动报酬指导性标准,定期公布、调整,从而建立公开、公平、合理的导游薪酬制度。今年在哈尔滨召开的“2016年全国导游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印发了《国家旅游局关于深化导游体制改革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健全导游执业保障体系,开展劳动报酬集体协商工作,重申了导游劳动报酬集体协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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