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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四年后分手 男友父母给的买房钱女子不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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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6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2012年,28岁的阿国和25岁的小丽经人介绍认识,开始恋爱。

  后来,小丽向阿国提出,要结婚得先买房子。但是阿国却没有多少积蓄,就向父母求助。

  阿国的父母眼看儿子和小丽恩爱有加,一个劲地想促成这桩婚事。由于家庭条件不算很好,老俩口就卖了老房子,凑出了一笔钱。

  阿国的父母分两次,分别给小丽转了40万元和25万元,作为购房款。出于对准儿媳的信任,买房子的事老俩口并没有过多参与。2013年,小丽用这笔钱中的一部分在镇海新城区买了一套房子。

  原本以为要做公公婆婆的阿国父母,却在两年后梦碎——房子买了,车也买了,但小丽却迟迟不肯结婚。

  2015年5月,在阿国父母的继续资助下,阿国和小丽的婚房装修好了。阿国父母催两人结婚,但这时,小丽却说,要等房子和车子的全部款项付清后再结婚。另外,小丽父母还提出要20万到40万元钱作为聘礼。

  这两个要求让阿国一家陷入纠结中。一方面房贷加车贷,还清不知道要什么时候,等这些钱还清再结婚,似乎遥遥无期;另一方面,买房装修再加上车子的钱,阿国一家的经济压力已经不小,无力再承担聘礼。

  因为在这两件事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所以,尽管新房已经装修好了,但是两个准新人的感情却走到冰点。随着争吵频率越来越高,2015年底,阿国和小丽正式分手。

  直到这时,阿国才发现,房产证上,只有小丽一个人的名字。

  更要命的是,2016年初,小丽悄悄地把房子挂到网上出售,阿国一家知道之后,年迈的父母实在气不过:自己花钱买的房子,怎么就被人卖了?

  一怒之下,阿国一家把小丽告上法庭,要求小丽退还当初65万元的购房款。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小丽如数退还阿国父母65万元购房款。

  收到判决书后,小丽不服判决,上诉至宁波中院。


  这一次庭审,小丽出现了,她说,阿国父母给自己买房子的钱是赠与行为,而且当时也没有约定以结婚为条件,同时也没有约定房产证上要写上阿国的名字,所以她不同意返还购房款。

  而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阿国父母向小丽转账时,阿国和小丽处于恋爱中,而且这笔转账款项金额较大,同时是一次性转账,所以这笔款项可以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这样更符合生活实际和人伦常理。而根据目前两人的现状,暂时没有结婚的可能性,阿国父母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赠与款项的理由成立,小丽须返还阿国父母65万元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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