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部11月30日突发公告:超豪华车消费税12月1日起开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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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晚,财政部网站公布《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日下发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10%的消费税。
通知要求:在“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通知明确: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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