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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应有正当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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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4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北京

正当防卫,应有正当空间

正当防卫,应有正当空间
“半夜家中被窃,拉扯致小偷倒地死亡”,当事人因此被追究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此案再一次引爆公众对于“正当防卫”标准的争议。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1997年版的《刑法》还明确了“无限防卫权”,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民的正当防卫空间,往往被压缩得有些“逼仄”。比如,2014年时,深圳一名保安在一旅游园区内猥亵女网友,被路过见义勇为的大学生小涂打伤。深圳警方居然以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小涂刑拘。最终在舆论压力之下,小涂被无罪释放。
就这次案件所披露的案情来说,黄某华半夜发现有小偷,出家门抓贼,追了一段路后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挣脱时,因为天雨地滑而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死亡。期间,黄某华没有过激的行为,没有在制服小偷之后继续施加暴力,而是一个再正常不过的深夜遇贼之后的追赶、拉扯。而检方认为,黄某华“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进而追究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客观、全面的话,对于一个被盗之后受害人追赶窃贼的行为,适用的法律标准是否有一些严苛?法谚有云:“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这样的被盗受害人的自助行为,仅仅是因为地滑发生意外,而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话,那么,今后其他人被盗之后该怎么办,还敢不敢追小偷了?
如果正当防卫门槛过高,不仅会制约公民见义勇为以及自我救助的积极性,也严重危及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的人身安全。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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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发表于 2016-11-14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法院的屁股坐歪了。小偷滑倒死掉,与受害人何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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