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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港港] 【风吟普法】学田中学故意伤害致死案今日判决,如何看待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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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4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今年5月25日,学田中学附近发生了震惊通城的案件,据法院查明:
市田家炳中学学田校区下午第一节课后,汤文因为琐事与邻班同学邱某发生口角,继而推搡。期间,汤文曾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抵在邱某脖子处。
后邱某不满,要求邻班同学王某帮忙喊人收拾被告人汤文。汤文追出并言语威胁邱某。王某遂电话邀约刘辉放学后教训汤文。刘辉表示同意,并邀约了奚某、韩某等人。

当天下午4点左右,刘辉与奚某、韩某、王某、邱某等人先后来到田家炳中学学田校区东侧的一座桥处等候。邱某看到汤文走出校门,便告诉了王某,王某随即告诉了刘辉。邱某欲上前拉住汤文,未果。

后刘辉等人围堵汤文至学田苑121号楼下北侧车库门前。刘辉要求汤文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并拔出刀鞘,汤文遂掏出水果刀并取下刀鞘。

随后,刘辉向汤文下腹部踹了一脚,汤文遂持刀捅入刘辉右腹部。刘辉倒地后昏迷,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刘辉符合遭单刃锐器刺戳致腹主动脉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死亡。(内容引自南通日报,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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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被告人汤文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这个六年六个月的量刑是重是轻,我们来一一分析。
接触到刑事案例的时候,首先要明确的是此罪还是彼罪。本案中的一个争议之处在于究竟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本来单纯从定义上来说,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是很好区分的,但是在故意杀人未遂和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下,这两者的区分就比较有难度,因此容易存在争议。本着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在实践中需要查明整个案件的事实,分析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工具、手段、打击部位、强度,案发的时间、地点、环境,以及案发前后行为人的表现等诸多因素之后,再来判定究竟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现在反过来看前文,你会发现这些因素已经出现在了法院查明的内容里了。也正是因为同学关系、琐事口角、肢体冲突程度轻等因素,法院最终认定为故意伤害,风吟认为是没有问题的。

其次,我们要来认定本案的罪轻与罪重。
罪重因素:故意伤害致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罪轻因素:
1.未成年人犯罪,汤某系未成年人。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自首。被告人汤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注:以上两条为法定的减刑情节,即法官必须要考虑的量刑情节。

3.    2015年刑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

  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本案中,汤某家属向受害人家属赔偿50万元,并取得了家属谅解,同时结合案件发生过程来看,可以酌情减刑

故意伤害致死,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因此这里最多是减20%。


综上,法院最终予以汤某的减刑幅度为50%,算是一个不轻也不重的量刑。
南通0
匿名
发表于 2016-11-4 15:41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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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4 16:14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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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11-4 16:30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电信/全省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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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11-4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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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6-11-4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到底判了几年?5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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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11-5 13:02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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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6-11-5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学校有没有受到影响?这种申请不会方式在南通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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