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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诉求: 一、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应按《江苏省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第二条第七项约定的“过渡期6个月”应当算数。标准按约定标准每平方每月为5元。第七个月至第十八个月为第一段延长过渡期,标准加倍计算,为每平方每月为10元;第十九个月起按第二阶段延长过渡期。标准加两倍计算,为每平方每月为15元。华山实业有限公司将过渡期单方面改为18个月,第一阶段延长过渡期为6个月,即第19个月至第24个月,标准为每平方每月为7元;第二阶段延长过渡期从第25个月开始计算,标准为10元违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与《江苏省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如强行按其单方面意思表示执行,应当出示比《江苏省城市拆迁管理条例》法律效力更高的法律依据。或按季晓明说的《江苏省城市拆迁管理条例》已被废止的依据。 二、关于缴房款利息,我们的主张是: 在约定的交房期前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而不是按约定的年利率1% 计算。因为该约定低于银行存款利率,除使缴款的业主受到了利息损失外还是华山实业有限公司获得法律规定以外的不当利益,且是其单方面意思表示(格式条款,签协议时没有业主发言权)。因为南通华山实业有限公司违背了交房期的约定,约定的交房期后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银释的规定执行,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三、关于强行扣除或缴纳每平方米40元的专项维修基金与二年0.35每月每平米的商品房的四级标准物业费。首先缴该费用的前提是商品房,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政府或华山实业有限公司必须保证安置房在一定的期限内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产权证书;专项维修基金应当按《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执行。缴纳的时间是在办理房产权证之前;标准在该房屋安装工程造价的5-8%之间;使用、保管的监督应当缴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代管,开设缴纳人的个人分户,保证缴纳凭缴费凭证能随时查得到的查询权利。现行状况是:政府没有承诺保证安置房在一定的期限内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产权证,没有告知收取的专项维修基金的代管银行与开设缴款人的分户账。告知的只是政府财政保管、二年内办理产权证,不提是集体土体使用权还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产权证。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