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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快讯] 南通一“瘾君子”以贩养吸 向毒友卖毒1.6克获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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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3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因无钱购买毒品,南通市一名“瘾君子”以贩养吸,先后3次向毒友贩卖冰毒共计1.6克。21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涉毒品犯罪案件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卫某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犯罪所得500元,予以上缴国库。

今年39岁的被告人卫某是南通市崇川区人。初中毕业后,卫某一直无所事事,也不愿参加工作。因交友不慎,卫某不经意间吸上毒品,后来一发不可收拾。自2001年起,卫某先后3次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罚款、行政拘留以及强制戒毒。2015年3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然而,出狱不久,屡教不改的卫某又染上了吸毒的恶习。因无钱购买毒品,卫某决定铤而走险,通过以贩养吸的方式来吸食毒品。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何某,两人都是瘾君子,何某常常为毒品的来源而苦恼,于是两人一拍即合。2016年2月中旬的一天,卫某约了何某在他租住的南通市崇川区学田南苑一车库内见面,并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0.3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初尝甜头的卫某,很快将法律抛诸脑后。2月28日上午,卫某携带0.2克病毒送到何某所住的南通市某小区的楼下,这次卫某顺利得款200元。第二天夜里11点多,卫某再次接到了何某打来的电话,叫他赶紧再送300元的冰毒来。

然而,让卫某做梦都没有想到的是,这时警方编织的一张大网已悄然向他打开。当卫某行至何某住所附近时,被早已等候在这里的民警当场抓获。就在民警实施抓捕时,卫某迅速将一袋白色晶体扔在楼道内,被眼疾手快的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卫某携带的背包内还另外查获了一袋白色晶体。经检验,上述两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共计1.1克。

归案后,卫某如实向警方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协助民警抓获贩毒人员陆某(另案处理)。

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卫某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卫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有立功表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卫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犯罪所得500元,予以上缴国库。

被告人卫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卫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计1.6克,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其有累犯、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情节,立功、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量刑适当,应予以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无论贩毒多少都构成犯罪

“因毒品直接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幸福,并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巨大的威胁,故法律规定毒品犯罪打击的目的是毒品的社会危害性,只要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故意销售,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不影响贩卖毒品罪的成立。”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李军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同时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贩卖毒品仅1.6克,但违反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多次贩卖,属情节严重,故依法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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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3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毒品碰不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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