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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禁止员工谈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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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广州某公司为了防止员工恋爱影响公司的工作进度,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之间禁止谈恋爱,否则一方必须离开公司。王某与李某都是广州某公司员工,日久生情,秘密地谈起了恋爱,但最终因为纸包不住火,即将结婚时被公司的人事经理发现,并告知王某与李某公司关于禁止员工之间恋爱的规定,王某或李某违反了该规定,要有一人离开公司,并让他们自己决定谁离开公司,否则就将根据公司的规定辞退其中一人,王某跟李某拒绝了公司的要求。不久,广州某公司以李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雇了李某。


    【律师说法】
    本报记者采访了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郭松法实习人员,两位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中作禁止员工谈恋爱的规定?能否因员工谈恋爱而解雇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合法的程序制定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结合本案,由于《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因此,广州某公司在规章制度中禁止员工谈恋爱的规定是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是不合法的,广州某公司无权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既然广州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的规定无效,那么其当然不能以李某违反该规定为由解雇李某。广州某公司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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