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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瞒着妻子为“小三”购房 协议违背公德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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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6-7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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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发表于 2016-4-27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年近六旬的南京男子背着妻子为“小三”购买了一套房屋,不料东窗事发被妻子发现。在妻子的强烈要求下,男子王明(化名)将“小三”李丽(化名)告上了法院。近日,句容法院依法判决协议无效,小丽返还王明购房款计人民币近90万元。

    2014年10月的一天,家住南京的徐女士在整理家中物品的时候,无意间发现丈夫王明与他人签订的一份协议。原本以为是做生意的丈夫与他人签订的一份普通文件,可是细看一下,徐女士按耐不住心中的怒火,立即向丈夫挑明了立场,要求王明索要房产。原来,几年前,丈夫王明认识了同是南京的单身女子小丽,虽然小丽比王明要小20多岁,但王明还是被年轻漂亮的小丽吸引住了。不久之后,王明背着妻子徐女士与小丽走在了一起。为维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3年7月,王明出资为小丽购买了一套位于句容市宝华镇的房产,并约定产权各占一半,如有一方先出轨,出轨方自觉离开,产权归另一方,还规定房子用小丽一个人的名字登记,如果小丽有出轨行为,此房归王明所有。

    协议签订后,王明向小丽支付了近90万元的房款,小丽也向王明出具了一份借条。拿到房屋后,2015年8月,小丽以自己的名义向房管部门办理了房产产权登记手续。

    东窗事发后,徐女士找到小丽要求小丽返还房产或购房款,并两次到法院起诉,结果因小丽承诺返还而撤诉。2015年11月,丈夫王明以“为被告购买房屋及车库并非自愿,是在自己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其行为既损害了妻子的权益,又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与小丽之间所签的协议无效,退还自己的购房款。

    经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本案中,从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内容看,双方为维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而签订协议,由王明为小丽出资买房,该协议有违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原则相悖,为法律所禁止,应属无效协议。另依《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故被告小丽基于无效协议取得的房屋应予返还原告王明。因该房屋现已登记在小丽名下,原告王明不要求被告返还房屋,仅要求返还所收取的购房款近90万元,该诉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故法院予以支持。于是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原告王明与被告小丽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被告小丽返还原告王明购房款计人民币近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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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4-29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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