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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闸区大南新村和法院强制执行 视频看不了了 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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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6-4-21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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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10-11 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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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6-4-21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神马也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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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8-28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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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6-4-21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租了公家房子,拆迁可以不还,那还不天下大乱?!现在已经2016年了,一直占着,这是强占!支持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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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6-4-21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古有吃霸王餐,今遇住霸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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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6-4-21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既然14年就到期了为什么不搬走,租的公家的房子就能耍赖吗,这不就是强占,支持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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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6-4-21 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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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16-4-21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2014房子租赁合同到期,房东完全有理由解除合同与拆迁没有任何关系。71文是指房管局租给居民并租赁人持有直管公房租赁证的租赁户,本户颠倒黑白要求适用71号文,那所有居委会及公家租出的房子就变成租赁人的了,那不是没有天理了。居委会屡次与他谈,并答应对他承租期间的附属物给予适当补偿,但是这户不配合,漫天要价,颠倒黑白,无奈,居委会诉讼到法院,法院判决要求他10天内搬出,他拒不执行,并提起再审,法院审查后予以驳回,该案事实清楚,道理明显简单。正常人都能接受,唯独他想以此讹诈,这种人不打击,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怎么建立,社会正能量怎么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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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6-4-21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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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6-4-21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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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6-4-21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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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8-28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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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发表于 2016-4-21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哪条法律规定,租了20年就是自己的了?那大家都租公家房,20年后都是私人的了。社会还需不需要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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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6-4-21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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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6-4-26 19:41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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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匿名
    发表于 2016-4-26 19:42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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